《气体灭火控制系统中"放气指示灯“功能及设置位置》探讨了“放气指示灯”的功能及现场设置位置,那其他系统部件呢?
2.手动、自动转换相关产品
1)GB 50370中的规定:“转换装置”在出口门外、中心点距地面1.5m;“显示装置”在防护区内外均应设置(此条易被忽视,往往只在防护区内设计、安装)。

2)火规GB 50116中对于“显示装置”设置位置的规定与GB 50370一致,故一定需要注意:每个防护区至少需要设置2只手动自动状态显示装置。对于“转换装置”设置位置没有规定。

注:“防护区域”与“防护区”(GB 50370定义:满足全淹没灭火系统要求的有限封闭空间)两者的区别,在目前的标准中并未给出。因此火规4.4.6条(“防护区域内)与GB 50370中5.0.5条(“出口”门外)的规定,易产生误解(冲突)。
3)GB 50166中的规定:3.3.19条“显示装置”:“防护区域内”明显位置、底边距地面2.2m以上,与火规一致;3.3.16条“转换装置”:明显、便于操作位置,底边距地面1.3-1.5m,与GB 50370略有差异。

3.紧急启停按钮(必配)
1)火规的规定:“手动启动和停止按钮”,防护区出口门外设置。

2)GB 50166中名称“现场启动和停止按钮”,安装规定见3.3.16,与手动自动转换装置一致。
4.声光(必配)
1)GB 50370的规定:6.0.2条,防护区内、外(门口)均需要设置火灾声光警报器,防护区内可以采用“火灾声警报器”(即“警铃”)。
2)火规、验收标准:没有直接条文规定声光的设置位置,都在系统功能中有所描述,也是防护区内外均设置,且安装高度底边距地面2.2m以上(GB 50166的3.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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