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13.4.6条的规定,疏散照明应在消防控制室集中手动、自动控制。不得利用切断消防电源的方式直接强启疏散照明灯。

13.4.6条的条文说明指出:
在有消防控制室或值班室的工程中,疏散照明灯的点燃均由消防控制室或值班室集中手动、自动控制,通常有两种控制方式:
①由疏散照明控制器控制;
②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联动模块控制。在上述两种方式中均能完成接通电源点亮疏散照明灯。
条文规定不得用切断消防电源的方式强启疏散照明灯是基于下列原因作出的界定:
1 错误地采用备用照明灯(双头灯)作为疏散照明灯,导致双头灯在火灾时不切断电源不亮;
2 如用双头灯代替疏散照明灯,由于灯具内附的电池组具有衰变特性,3年左右就更换电池组,如不及时更换,火灾时一旦切断消防电源,不能保证疏散照明时间(1.5h、1.0h或0.5h)的要求;
3 火灾时疏散通道上没有足够的疏散照明时间是不可接受的。
可以看出,《民电标》的规定主要是针对集中控制型疏散照明灯具的启动方式。
那么,非集中控制型的疏散照明灯,是否也不得利用切断消防电源的方式直接强启?
2025年6月,合肥市城乡建设局编制发布了《合肥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常见问题技术指南·电气分册》,其中的第二章节2.11条对此进行了明确,具体如下:
《合肥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常见问题技术指南·电气分册》2.11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 51348-2019第13.4.6条与《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 51309-2018第3.7.4条中自带电源非集中控制型系统的应急照明灯具的应急启动方式要求不一致,具体如何执行?
答复:《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 51348-2019中第13.4.6条是指在有消防控制室的情况下,不得利用切断消防电源的方式直接强启疏散照明灯;
按《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 51309-2018规定,当设置消防控制室时,应采用集中控制型系统,不能采用非集中控制型系统。《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 51309-2018第3.7.4条是针对非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控制要求。二者适用对象不同,并不矛盾,均应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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