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2025版)第六章 消防电气:
6.1.1 建筑物内10kV及以上供电线路电缆的设计和敷设,应满足设计火灾延续时间内连续供电的需要。
〔说明〕本条对《指南(2020版)》第6.2.1条做修订,用词根据《建筑防火通用规范》第10.1.5、10.1.7条做适当修改,特别对10kV及以上供电线路提出了设计和敷设的综合防火技术要求。
6.1.2 设计火灾延续时间不小于2小时的建筑内,敷设在消防水泵房、消防电梯机房和消防控制室内的由消防配电箱(柜)和控制箱(柜)引出的消防线缆设计选型可采用耐火性能试验条件满足供火时间90min的耐火线缆。
〔说明〕本条为新增条文。《建筑防火通用规范》第10.1.7条对于消防配电线路的设计和敷设提出了强制性规定,但是对消防配电箱(柜)的出线线缆和消防用电设备比如风机、水泵等低压电动机的主回路线缆选型未做规定。其中“耐火性能试验条件供火时间”表述,来自《阻燃及耐火电缆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XF/T 306-2025第5.2节相关内容,但并没有规定要求的试验方法。
6.1.3 除防火卷帘、消防潜污泵、活动挡烟垂壁、电动排烟窗、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装置、无机房消防电梯等的控制箱外,设置在民用建筑内部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箱和控制箱应安装在其消防用电设备机房或配电小间内。
〔说明〕本条修订注明了本条规定的适用范围,与《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 51348-2019协调。其他建筑或场所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箱和控制箱的安装应符合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6.1.4 用于防火分隔且按一、二级消防负荷供电的多个防火卷帘,当涉及3个及以上防火分区时,应采用放射式供电。(附图6.1.4)

附图6.1.4 多个防火分区多个防火卷帘供电示意图
〔说明〕对示意图进行了修改,更加清晰地表达了对防火卷帘配电的要求。消防配电箱应设置在配电小间或消防用电设备机房内。
6.1.5 当同一消防风机房内设置两台及以上消防风机时,应采用以下两种供电方式之一:
1 由设置在机房内消防双电源末端切换配电箱放射式供电(附图6.1.5-1);
2 当一个机房内的消防风机仅服务于本防火分区时,每台消防风机由相互独立的控制箱供电,各控制箱电源由消防风机房所在防火分区的消防双电源切换配电箱放射式供电(附图6.1.5-2)。

附图6.1.5-1 同一机房内多台消防风机供电示意图(一)

附图6.1.5-2 同一机房内多台消防风机供电示意图(二)
〔说明〕本条为新增条文,根据《建筑防火通用规范》第10.1.6条给出明确可行的方案。对于一个机房的风机服务于多个防火分区时只能采用附图6.1.5-1方案。
6.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10.1.10条中的“电缆井、沟”是指除室外、变电所及建筑物内低压总进线间以外的电缆竖井和电缆沟。
〔说明〕本条对《指南(2020版)》第6.1.5条做修订,明确电缆井和电缆沟的适用范围。
6.1.7 除另有规定外,公共建筑同一楼层相邻防火分区的消防风机、防火卷帘、电动排烟窗、消防潜污泵、电动挡烟垂壁等设备的消防配电箱共用配电间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共用配电间应位于防火分区交界处,配电间的墙体除分区处的防火墙外,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房间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2 电气线路穿越墙体处应采取防火封堵措施,防火封堵组件的耐火性能不应低于防火分隔部位的耐火性能要求;
3 各防火分区的消防配电箱应单独设置;
4 引至不同防火分区的线路应由配电间直接敷设至该防火分区。
〔说明〕本条为新增条文。本条“交界处”是指同一楼层内相邻的防火分区的交界处,且配电间与各防火分区贴邻布置。其中消防风机的控制要求需要满足本《指南》第6.1.5条第2款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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