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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住建消防审验新规: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可任技术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
师姐 2026-07-24 11:02:18浏览量: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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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上海市住建委印发沪建规范〔2026〕5号文件,出台《上海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服务管理办法》,2026年8月1日实施,有效期至2031年6月30日。

管理办法明确:

对技术负责人:你得有高级及以上职称,同时手里得拿着一级消防工程师、一级建筑师、一级建造师这三个证里的任意一个。

对项目负责人:你得有中级及以上职称,而且在建筑、施工或消防这个圈子里,得有对应的注册执业证书,一级消防工程师就符合这个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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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服务活动,严格消防审验质量管控,压实各方建设工程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提升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及验收质量,有效防范化解消防安全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上海市消防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6〕6号)及《上海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服务(以下简称“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是指为建设工程(含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专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工作提供技术服务的活动,具体包括消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全过程消防技术咨询、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消防验收备案抽查以及特殊消防设计咨询等技术服务。

第三条 消防审验技术服务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活动,以及市、区建设管理部门和特定地区管委会(以下统称“建设管理部门”)对消防审验技术服务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是本市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活动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指导和监督管理本市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活动。

上海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事务中心和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协助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指导和监督本市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活动。

第五条 区级建设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消防审验技术服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涵盖方案编制、现场实施、报告审核、档案管理等全流程。质量管理制度应当明确各岗位职责、工作流程、质量考核标准及责任追究机制,定期开展内部质量审核和管理评审,确保依法如实出具技术服务意见或者报告,并对出具的意见或者报告负责。

第七条 消防审验技术服务单位应当设立技术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负责对本单位的技术服务质量进行指导和管理,对出具的结论文件进行技术审核。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组织实施和管理,对项目服务质量负责。

第八条 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具备与消防审验技术服务工作相匹配的专业知识和从业经历。

技术负责人应当具备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取得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中一项注册执业资格或相应国家职业资格;

项目负责人应当同时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取得建筑、工程施工、消防领域中一项注册执业资格或相应国家职业资格。

第九条 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意见书、报告,应当由项目负责人及项目各专业负责人签署确认,经技术负责人完成技术审核,并加盖消防审验技术服务单位公章后方可生效。

第十条 委托单位应当结合所委托的消防审验技术服务内容,综合考量消防审验技术服务单位的人员配置、从业业绩和信用评价等因素,择优选择服务单位,并依法订立书面技术服务合同。技术服务合同除应当明确服务内容、技术要求外,还应当载明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各专业负责人及其岗位职责。

第十一条 委托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消防审验技术服务单位提供开展技术服务活动所需的工程资料和工作条件。

第十二条 委托单位相关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消防审验技术服务单位伪造,或出具虚假、失实的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意见书、报告等资料。对前述违法违规要求,消防审验技术服务单位有权予以拒绝,并应向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管理部门报告,建设管理部门收到相关报告后,应当将该工程项目纳入重点监管范畴。

第十三条 消防审验技术服务单位应当对其出具的技术服务结论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主体责任,严禁出具虚假、失实技术服务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伪造或者出具虚假报告:

(一)未实施现场服务,或未按照规范要求开展现场核查、检测,编造服务数据及技术结论的;

(二)篡改、伪造现场影像资料、原始检测记录的;

(三)明知建设工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仍出具合格结论的;

(四)伪造、盗用消防审验技术服务单位公章,或伪造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字的;

(五)依据的工程设计图纸、现场实体工程不存在,仍编制、出具技术服务文件的。

出具的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意见书、报告等文书,与所依据的工程设计图纸、现场实体工程不一致的,认定为出具失实文件。

第十四条 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意见或者报告等文件档案留存期限不得少于工程设计使用年限。

第十五条 承担消防设计图纸技术审查服务、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服务、消防验收备案抽查服务的技术服务单位,不得与所服务项目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为本项目提供特殊消防设计咨询、全过程消防技术咨询、竣工验收消防查验等相关服务的单位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如股东关联、项目合作、同一实际控制人等情形,下同)。

承担全过程消防技术咨询、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服务的技术服务单位,不得与所服务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第十六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应当建立并完善消防审验技术服务管理平台,及时采集和公开消防审验技术服务单位、从业人员、技术服务活动等有关信息,并发布监管情况、重点监管对象名单、不良信用记录及违法行为等信息,并为社会公众提供有关信息查询服务。

第十七条 建设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消防审验技术服务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进行信用管理,并根据消防审验技术服务单位的信用情况,实行守信激励、失信惩戒。

第十八条 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将以下事项作为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活动监管重点:

(一)是否与委托单位订立消防审验技术服务书面合同,是否在合同中明确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及项目团队人员配置;

(二)是否依据建设工程相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及国家、本市相关规定开展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活动;

(三)出具的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意见书、报告是否符合规范要求,技术结论是否清晰、明确;

(四)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档案资料是否齐全完整。

第十九条 建设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查处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对出具虚假、失实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意见书、报告,或者拒不配合检查的消防审验技术服务单位,应当将其纳入重点监管对象并予以公示。

第二十条 对列为重点监管对象的消防审验技术服务单位所服务的项目,建设管理部门应当提高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或消防验收备案抽查时的抽样比例或抽查数量。

第二十一条 建设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不得违规设立、参与设立消防审验技术服务单位,不得违规参与相关单位经营活动;不得变相指定消防审验技术服务单位,不得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6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6月30日。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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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服务管理办法》的解读材料

一、背景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6〕6号)第十四条提出“加强中介服务机构监管,明确要求加强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消防安全评估、建设工程消防审验等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监管,督促依法开展技术服务活动”;同时《住房城乡建设部等5部门关于切实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违法违规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第六点中也要求“建立消防审验技术服务管理平台,全过程动态监管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活动”。结合本市现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600余家、从业人员近8000人,机构和人员均由消防救援部门管理。其中部分单位和人员除了从事原有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消防安全评估外,还为建设工程提供特殊消防设计咨询、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消防验收现场评定、全过程消防技术咨询等技术服务,从事建设工程消防审验消防技术服务已初具规模、社会影响广泛。当前由于缺少统一的管理制度(住建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在2024年初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但截至目前还未正式发布),造成质量管控薄弱,技术服务质量参差不齐,虚假报告、失实结论、履职不到位等问题时有发生,导致部分消防工程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火灾风险突出。为规范本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服务活动,强化质量管控,压实主体责任,防范化解消防安全风险,亟须制定本办法,推动行业健康发展。

二、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全域。覆盖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专业建设工程全品类建设工程,囊括消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全过程消防技术咨询、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消防验收备案抽查、特殊消防设计咨询等全部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活动。

三、重要举措

(一)健全单位内控体系,压实主体终身责任

明确服务单位必须建立覆盖方案编制、现场实施、报告审核、档案管理的全流程质量管理体系,细化岗位职责、工作流程、考核标准和追责机制,要求定期开展内部质量审核与管理评审,对出具的全部技术意见、报告承担质量终身责任,从源头规范机构执业行为。

(二)明确红线违规情形,精准界定虚假失实文件

首次细化五类出具虚假报告刚性认定情形,涵盖无现场服务编造数据、篡改影像记录、明知不合格仍出合格结论、伪造签章、无实物图纸凭空出文等高发违规行为;清晰区分虚假报告与失实文件的界定标准,为监管执法、违规处置提供明确依据,杜绝自由裁量模糊问题。

(三)严格利害关系回避,杜绝行业关联乱象

建立全场景利害关系回避制度,明确各类消防审验技术服务单位,不得与项目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及同类咨询服务单位存在股东关联、同一实际控制人、项目合作等利害关系,彻底规避既服务又监督、关联串通违规的行业乱象,保障技术服务独立性、公正性。

(四)搭建数字化监管平台,构建信用奖惩体系

由市住建委搭建统一消防审验技术服务管理平台,集中公示机构、人员、服务行为、不良记录、违法行为等信息,实现行业信息公开可查;建立全覆盖信用监管机制,落实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对违规单位列为重点监管对象,通过提高抽查比例、频次实施差异化监管,形成有效震慑。

四、时间节点

本办法自2026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6月30日。

来源:上海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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