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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家机构被通报!不按国家标准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最高罚3万元
师姐 2026-10-19 10:14:53浏览量: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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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行为,确保消防安全评价客观真实,维护公共安全,强化警示作用,近日,长治市消防救援局对部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法违规典型案例予以通报。

案例一:罚款3万元

受处罚单位:山西**消防维检有限公司

违法行为: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处理结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以及《山西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第二十条之规定,给予该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罚款人民币3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罚款3万元

受处罚单位:山西***消防检测维保有限公司

违法行为: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处理结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以及《山西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第二十条之规定,给予该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罚款人民币3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罚款2.5万元

受处罚单位:山西**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违法行为: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处理结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以及《山西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第二十条之规定,给予该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罚款人民币2.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罚款5000元

受处罚单位:山西****消防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违法行为: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处理结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以及《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序号20之规定,给予该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罚款5000元

受处罚单位:山西***消防检测维保有限公司

违法行为: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处理结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以及《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序号20之规定,给予该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从本次通报看,5起案例的违法行为全部指向同一条红线——《消防法》第三十四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接受委托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对维保、检测机构而言,按标准作业、留痕可溯,既是执业底线,也是免责依据。

来源:长治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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