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体灭火控制系统常见争议、误区(一)”探讨了气体灭火控制系统的系统架构、设备配置,本期主要探讨系统部件的设置位置。
1.放气指示灯(必配)
1)GB 50370-2005《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中设置位置规定:防护区入口处,但产品名称为“灭火剂喷放指示灯”,与2013版火规、2019版施工验收标准以及2011版GB 26851中的名称有差异。

2)GB 50116-2013火规规定设置位置“防护区出口上方”,比GB 50370更明确些,出口、入口实际都是一扇门。

火规中对于“放气指示灯”功能的描述(表示气体喷洒)没有问题,依据产品标准GB 26851是属于声光的一种类型,但理解成普通的声光就不对了。常见的争议点是“放气指示灯”是否必须具有声信号,火规中实际上只提到指示气体释放的声信号要与“火警”声信号区别开,并未提出“放气指示灯”应发出声信号。看一下GB 26851中的规定以及产品“型式检验报告”吧。

注:标准中要求“具有”即可选功能,上图中分型产品是不具有声警报功能的“气体释放警报器”。工程应用中为保险起见,可以优选采用具有声警报功能的。
3)施工验收标准GB 50166-2019的规定,产品名称又不一样“喷洒光警报器”,但可以进一步印证声警报功能不是必须的。安装位置、高度很明确:出口门上方、底边距地面2.2m以上。

后续将继续讨论手动自动转换开关、紧急启停按钮等其他气体灭火系统部件的功能、设置位置。本文节选自https://mp.weixin.qq.com/s/CexkB6EqontvViR7Nt2yH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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