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报警联动控制器是火灾报警联动系统的控制中枢,其持续、有效工作(包含在主电断电情况下)是系统设计、检验、验收以及应用阶段的关注点,控制器主电满足规范、产品要求(消防电源、AC 187V—AC 242V/50Hz)时是可以保障的,但没有主电、使用备电工作时,能否满足规范(主要是工作时间)就不一定了。
工程应用中(检测、验收)对于报警联动控制器的备电工作时间有时会出现争议,甚至误区(如要求控制器的蓄电池能保障联动系统全负荷工作3 h),主要原因是对产品标准、工程规范中的要求、规定未清晰识别、准确理解。
1. GB 16806-2006《消防联动控制系统》的要求:
产品标准GB 16806明确联动控制器备电工作的要求为:监视状态8h+联动30min。监视状态:1个回路接真实负载(模块、消火栓按钮、声光,具体每种产品的数量没有规定),其余回路接等效负载;联动状态:50个模块(而不是全部模块)启动,所接模块数量不足50的全部模块启动。

注:联动控制器一个回路所接模块、消火栓按钮的总数量不超过100只,见火规GB 50116的3.1.5条。目前两线制模块启动电流在mA级,故联动控制器标配的铅酸蓄电池容量并不大(24/38Ah较常见,不像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中集中电源配置的65/100Ah大容量蓄电池)。
2. GB 50116-201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的规定:
火规中对联动控制器备电的要求,见10.1.2、10.1.5条。规范条文的主要内容有:
1)联动控制器备电可采用控制器自带的蓄电池或EPS。一般项目基本都采用控制器自带的蓄电池,因此按照产品标准GB 16806来要求、核查备电容量、工作时间。
2)当控制器备电采用EPS时,EPS输出功率应大于控制器满负荷功率的120%:EPS的蓄电池组保证整个系统联动3h以上。
需要注意、正确理解的是10.1.5条中联动状态下连续工作3h以上的规定,是对“消防设备应急电源”EPS(功率几十—上百kW,由几十—几百节大容量电池组提供)容量的要求,不是对联动控制器自带(主机电源)蓄电池容量的要求。

火规图集14X501-1中的系统供电电源图示也可以参考,备用电源:控制器自带蓄电池;消控室图显(CRT)配UPS电源(火规10.1.3条,用词为“宜”);消防应急广播配EPS或蓄电池。

注:关于不间断电源UPS、应急电源 EPS的定义以及配置,可参考GB 51348-2019《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UPS与EPS的差别可参考王金元老师主编的《<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实施指南》。

3. GB 50166-2019《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的规定:
GB 50166验收标准中对于联动控制器备电功能的要求(主、备电源自动转换)及联动测试的规定,没有要求联动控制器在使用蓄电池备电状态下能联动3小时,要求的是:在备电工作状态下,控制器的功能满足GB 16806的规定。

注:现场联动设备如果需要持续供电(额定电压DC 24V),需要考虑电源线末端电压的限制(线路压降),按照火规4.1.2条要求当设备处电压为DC 22.8V以下就需要现场设置消防电源。

原文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lR5LSbqoDjOdPcOTeBY3UA,本文有所删减、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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