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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场所不得设置门槛?
当宁消防网 2026-09-02 11:56:11浏览量: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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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相关规范规定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版)

  5.5.19 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观众厅的疏散门不应设置门槛,其净宽度不应小于1.40m,且紧靠门口内外各1.40m范围内不应设置踏步。

  《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36-2016

  5.2.5 宿舍建筑的安全出口不应设置门槛,其净宽不应小于1.40m,出口处距门的1.40m范围内不应设踏步。

  《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48-2014

  5.2.3 商店营业厅的疏散门应为平开门,且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其净宽不应小于1.40m,并不宜设置门槛。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B/T40248-2021

  7.5.2.7 安全出口、疏散门不得设置门槛和其他影响疏散的障碍物,且在其1.4m范围内不应设置台阶。

  《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第39号令

  第九条安全出口处不得设置门槛、台阶,疏散门应向外开启,不得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和侧拉门,门口不得设置门帘、屏风等影响疏散的遮挡物。

  乡镇集贸市场规划设计标准CJJ/T87-2020

  5.2.2-2 商业街型市场、商超型市场建筑应体现传承与创新,建筑风格、材质应传承传统文化和地域特色,满足现代使用需求。建筑体量宜适中,并应注重建筑细部设计,采用本土建筑材料。建筑内营业厅的疏散门应为平开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其净宽不应小于1.40m,且不应设置门槛。

  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管理规则(试行)应急消〔2019〕

  4 商业营业厅、观众厅、礼堂等安全出口、疏散门不得设置门槛和其他影响疏散的障碍物,且在门口内外1.4米范围内不得设置台阶。

二、相关场所定义

  3.1 公共娱乐场所

  具有文化娱乐、健身休闲功能并向公众开放的室内场所,包括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酒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和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等娱乐、健身、休闲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3.2 公众聚集场所

  面对公众开放,具有商业经营性质的室内场所,包括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3.3 人员密集场所

  人员聚集的室内场所,包括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

文章来自:消防观察者,仅作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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