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关规范条文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
【8.3.1】除散装粮食仓库、原煤仓库可不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外,下列工业建筑或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丙类高层厂房;
(编者注:该条还规定,地下、半地下且建筑面积大于1000㎡的丙类生产场所,地下、半地下且建筑面积大于1000㎡的丙类仓库,以及丙类高层仓库或丙类高架仓库,也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
【8.4.1】下列建筑或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制鞋、制衣、玩具、电子等类似用途的厂房;
(编者注:8.4.1 共13项,此处仅摘录与本题相关的第1项;劳动密集型厂房若未按规范设置,还将触发重大火灾隐患判定,见下条。)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规则》GB 35181-2025
【5.4】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厂房、仓库内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
d)未按GB 55037的规定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固定灭火设施,或已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固定灭火设施按照附录A判定为不能正常运行。
二、问题(引自《2025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技术问答》)
【问题 7-7】原有单层丙类电子厂房,根据当时规范设计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现在根据当前使用功能改造装修,无消防联动设备,是否可以根据《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 第8.3.1条,不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解答】改造后功能明确的丙类厂房,除按GB 55037-2022要求确定是否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外,还应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的要求确定是否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其余功能未明确的丙类厂房,均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注:本资讯根据公众号"消防观察者"2026年10月18日推文整理,所引规范条文均经与现行标准文本核对(GB 55037-2022、GB 50016-2014(2018年版)、GB 35181-2025);问题7-7引自《2025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技术问答》(建筑专业、暖通专业册)。字体格式(如颜色、排版)为编者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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