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在学习某省的消防维护保养执业导则,看到以下两条规定的内容。
“第十八条需要委托单位提供的资料清单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建筑消防设施前期检测报告、维护保养报告、维修改造的各项记录。
(二)建筑消防设施控制逻辑关系说明(表)、接线端子图、火灾报警地址编码表、平面地址编码图、设备使用说明书等。
(三)各消防设施的组件和设备符合设计选型的出厂产品合格证,消防产品符合法定市场准入规则的证明文件,灭火剂在有效期内的证明文件,消防电梯的检测合格证。
(四)建筑消防设施统计表,包括消防设施的类型、规格型号、生产厂家、数量、状态等内容。
(五)依法需要计量检定的建筑消防设施所用称重、测压、测流量等计量仪器仪表以及泄压阀、安全阀等的定期校验有效证明文件(含火灾探测器、可燃气体探测器的标定记录,储存灭火剂和驱动气体的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报告等)。
(六)单位储备的建筑消防设施易损件清单或与有关产品厂家、供应商签订的相关合同。
(七)所有资料电子备份文件。
(八)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二十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清点委托单位留存的消防设施备用品。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备用洒水喷头不少于总数的1%,且每种型号不少于10只;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模块等备用品不少于总数的1%;其他消防设施应有适当数量的备用品备件。对不满足规范备用品数量的设备清单由委托单位采购或委托技术服务机构储备。”
这两条内容让我感到消防主管部门在制定消防管理方面的规定时有一种“自以为是”的心态。从来不考虑基层单位能否做到,大部分单位做不到的要求就是逼良为娼。
我猜这种“自以为是”心态的产生大概有主观和客观两个因素。主观上消防多年来军事化的管理模式让主管部门在管理时有一种“我不要伤亡数字,我只要塔山”的心理。这种心理让主管部门只看目标能否达成,而不管达成目标需要花费的代价。也是因为这个代价不由主管部门承担。
客观上所有通过“消防竣工验收”、“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等法定程序的单位都不具备这些法定程序所要求的“资料完整度”、“设备完好度”和“部门人员配置数”。对于主管部门来说所有单位都是合格通过验收和检查的,所以相关的资料、设备、设施肯定绝大部分没问题,无非就是收起来归档了,个别设备设施有点小毛病。那么大的企业还在乎复印几份资料的成本?个别设备设施维修一下也花不了几个钱。但事实是绝大多数单位连消防安全管理人都没有,就算有也对消防资料应该有哪些都长啥样、设备设施都应该有哪些有多少正常状态是啥样都不知道。
这个客观因素就让主管部门和社会单位的预期产生了错位,产生了消防管理中的上下脱节。这种消防管理中的上下脱节就让社会单位产生了“与其花钱、劳神、费力的整改问题隐患,不如直接花更少的代价搞定主管部门的检察人员”这样的想法,这也消防系统中总有官员落马的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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