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的消防设施长期“带病运行”,控制器上322条故障无人处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整体瘫痪。近日,贵州黔西南州贞丰县消防救援大队根据群众举报线索,查处一起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违法行为,物业管理公司被处罚款33000元。
案情简介
2026年8月12日15时,市民通过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反映,贞丰县某小区消防设施系统瘫痪,存在消防安全隐患,向小区物业反馈后一直未得到解决。
8月13日16时,贞丰县消防救援大队消防行政执法人员前往现场进行核查。经核查,市民反映的小区实际为贞丰县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管理的高层住宅小区,该小区火灾自动报警控制器(联动型)显示声光报警器丢失、手动按钮丢失、光电探测器丢失等322条故障未处理。
经现场联动测试,火灾自动报警控制器主机无信号反馈,且未能进行联动,小区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损坏,不能正常使用,构成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属严重违法行为,贞丰县消防救援大队依法立案查处。
现场照片

火灾自动报警控制器显示322条故障未处理

火灾自动报警控制器主机无信号反馈,且未能进行联动
处理结果
根据《消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细则》(黔消〔2025〕41号附件1)F-04-1之规定,贞丰县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管理的高层住宅小区火灾自动报警控制器(联动型)显示声光报警器丢失、手动按钮丢失、光电探测器丢失等322条故障未处理,经现场联动测试,主机无信号反馈且未能进行联动,小区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损坏不能正常使用,属严重违法行为。
鉴于该公司在检查指出问题后,积极整改火灾隐患,并主动向大队递交《减轻处罚申请书》,经执法人员现场核查确认,积极整改情况属实,期间未造成严重后果,具备减轻处罚情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贞丰县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处罚款33000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单位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以案说法
高层住宅小区消防设施是火灾发生时保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最后防线”。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损坏、322条故障未处理,意味着一旦发生火情,系统无法第一时间发出警报、联动启动消防设备,后果不堪设想。
各物业服务企业要以此为鉴,切实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管理区域内的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确保完好有效。对检查发现的隐患问题,要积极配合整改、主动消除危害后果。消防安全无小事,防患未然是关键,让我们共同筑牢高层建筑消防安全防线,守护千家万户平安。
来源:贵州消防
原文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2mWIyB8ffE-c2FYY2wv7O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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