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检查中发现某建筑物建筑面积14464.23㎡,层数为11层,高度40.8 m。1~4层为办公室 ,5~11层为公寓住宿区,属于多功能组合建筑没有争议。但其消防档案中记录此建筑为二类高层民用建筑;当时无图纸资料,对标准层面积只能估算,面积大于1000㎡,所以认定此建筑应为一类高层民用建筑。分析原因,可能是此建筑原为办公大楼,因机构改革中把办公楼改为办公与住宿的多功能组合建筑,从而导致建筑物类别定型的问题。
一、什么是多功能组合建筑?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2018年版)第1.0.4条规定, 同一建筑内设置多种使用功能场所时,不同使用功能场所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该建筑及其各功能场所的防火设计应根据本规范的相关规定确定。其条文说明这样解释:本条规定了在同一建筑内设置多种使用功能场所时的防火设计原则。
当在同一建筑物内设置两种或两种以上使用功能的场所时,如住宅与商店的上下组合建造,幼儿园、托儿所与办公建筑或电影院、剧场与商业设施合建等,不同使用功能区或场所之间需要进行防火分隔,以保证火灾不会相互蔓延,相关防火分隔要求要符合本规范及国家其他有关标准的规定。当同一建筑内,可能会存在多种用途的房间或场所,如办公建筑内设置的会议室、餐厅、锅炉房等,属于同一使用功能。
目前,此建筑物1~4层为办公室 ,5~11层为公寓住宿区,应当定义为多功能组合建筑。
二、此建筑物建筑分类的定型分析?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2018年版)第5.1.1条规定, 民用建筑根据其建筑高度和层数可分为单、多层民用建筑和高层民用建筑。高层民用建筑根据其建筑高度、使用功能和楼层的建筑面积可分为一类和二类。民用建筑的分类应符合表5.1.1的规定。

根据此条要求,该建筑物标准层面积大于1300㎡,高度40.8 m。使用性质为办公与宿舍组合的多功能组合建筑,属于一类高层民用建筑。
为更好的理解此条文,询问了“豆包”,给出了这样解释。要理解这条一类高层建筑的判定规则,可以拆成两个关键点:
1. 判定条件是“24m以上部分”的楼层
这条规则的核心是看建筑高度超过24m的部分里,有没有任意一个楼层的建筑面积大于1000㎡;且建筑类型属于商店、展览等,或多种功能组合的建筑。
2. 24m以下部分的面积不影响这条判定
如果只是“24m以下部分”的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000㎡,但24m以上部分的楼层都≤1000㎡,那么不满足这条“一类高层”的判定条件(需结合其他规则判断建筑类别)。
简单说:这条规则只看24m以上部分的楼层面积,24m以下部分的面积再大,也不触发这条“一类高层”的判定。
这种解释与国家建筑标准图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图示18J811-1第5-3页5.1.1图示5的解释是一致的,平时也是这样理解并运用的。

但是,还有另一种意见。就是如果是多功能组合建筑,只要任一层面积大于1000㎡,不受建筑高度大于24m的要求就应该判定为一类高层民用建筑。还说是询问过标准编制组给出的解释。大家怎么看待此问题,是否同意此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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