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贵州省铜仁市德江县消防救援大队发布公告: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将部分消防行政处罚权(共12项)委托给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展委托执法,受委托乡镇街道可以实施给予单位、个人警告或者1000元以下罚款的处罚。公告全文如下。

为了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规范消防行政执法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贵州省消防条例》《贵州省农村消防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德江县消防安全治理实际,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德江县消防救援大队将部分行政处罚权委托给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现将有关消防委托执法情况公告如下:
一、委托执法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贵州省消防条例》《贵州省农村消防管理规定》
二、委托执法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贵州省消防条例》《贵州省农村消防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实施给予单位、个人警告或者1000元以下罚款。
三、委托执法事项
(一)损坏、挪用或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对个人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二)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对个人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对个人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四)占用消防设施操作场地,或者在高层建筑登高操作面设置影响消防车停靠、操作的障碍物;(依据《贵州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对个人处警告或者50-500罚款)
(五)对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对个人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六)在高层民用建筑设置的户外广告牌、外装饰妨碍防烟排烟、逃生和灭火救援;(依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对个人处警告或500-1000元罚款)
(七)高层民用建筑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的;(依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定,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八)高层民用建筑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在消防控制室值班;(依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定,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九)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依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七项之规定,对个人处警告或500-1000元罚款)
(十)在农村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未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依据《贵州省农村消防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对个人处警告或者50-500罚款)
(十一)在农村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未设置消防设施、器材并保持完好有效;(依据《贵州省农村消防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对个人处警告或者50-500罚款)
(十二)在农村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未设置符合要求的应急照明设施、消防安全疏散标志和安全出口,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的;(依据《贵州省农村消防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对个人处警告或者50-500罚款)
四、委托执法职责
(一)委托单位职责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可以解除委托执法协议。
3.委托单位应组织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开展业务技能培训。
4.委托单位为受委托单位提供相关资料及规范的行政执法文书、表格。
5.委托单位将部分行政执法权委托给受委托单位后,委托单位应当承担受委托单位在履行委托行政执法职责过程中产生的实际费用。
(二)受委托乡(镇、街道)职责
1.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在执法过程中法律后果由委托单位承担,若受委托单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后果的,委托单位可依据受委托单位过错责任程度,依法进行追偿。
2.受委托单位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3.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单位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
4.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
5.严格按照委托执法的有关规定,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制作行政执法文书。
6.建立相关的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和行政执法相关制度。
7.每月底前按要求向委托单位报送委托行政执法报表,定期汇报执法情况,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
8.及时向委托单位书面报告在委托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9.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者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处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10.请各乡(镇、街道)办事处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开展委托执法。
五、公告期限
从2026年11月2日至2026年11月8日止。公告期满后,各受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委托事项开展本区域内消防行政执法工作。
特此公告
德江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6年11月1日
来源:德江县人民政府网站
消防知识、消防器材、消防技术、消防法规的学习交流中心 --消防百事通--一起来关注 www.fire114.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