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2022年1月4日,大姚县消防救援大队的执法人员在对楚雄庞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聘请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云南某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未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涉嫌违反《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大队依法立案调查。经查,与楚雄某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签署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合同的“李某某”并非“云南某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公司员工,也未获其公司授权,而“李某某”在未取得云南某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授权的情况下,伪造该公司公章并盗用资质文件,与楚雄某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维护保养合同并进行执业活动,涉嫌刑事犯罪,大姚县消防救援大队随即启动行刑衔接案件办理程序,于2022年1月18日,将该案移送大姚县公安局办理。
现场处理措施以及行政强制措施
根据行刑衔接案件办理程序,大姚县公安局金碧派出所于2022年1月20日立案侦查,并于2023年8月25日以伪造公司印章罪将李某某移送大姚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4年8月20日,大姚县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理后,以犯罪情节轻微,对李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建议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以案释法
2024年8月30日,大姚县公安局对李某某伪造公司印章的行为给予行政拘留十四日的处罚。
伪造公司印章罪属行为犯,只要实施伪造公司印章的行为,就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结合本案来看,李某某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其在明知未获得云南某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授权的情况下,为获取非法利益,伪造云南某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印章并与楚雄某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维护保养合同,进行执业活动,构成主观上的故意,客观上,李某某实施了伪造公司印章的行为,无论是否使用该印章或造成实际危害后果,只要存在伪造公司印章的行为,就可能构成犯罪。在本案办理过程中,消防救援机构与公安机关行刑衔接,联合办案,有力打击了挂靠、冒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执业活动的违法行为,对预谋犯罪或者正在实施犯罪行为的不法分子起到了强有力的震慑作用,达到了“惩一儆百”的良好社会效果。
来源:国家消防救援局“以案普法”典型案例综合
注:本文封面图由AI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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