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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买卖消防检测报告414份,获利163500元
师姐 2026-03-12 09:36:50浏览量: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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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

2023年8月,杭州市钱塘新区消防救援大队对杭州某消防检测有限公司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在2023年2月10日至2023年8月9日期间共出具消防设施检测报告905份,报告出具周期显著短于正常报告出具周期。

经核查该单位无符合资质的工作人员、无专业检测设备、未对承接项目进行实地检测,仅根据甲方提供的信息出具报告,某消防检测有限公司涉嫌存在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

经调查,业务甲方单位通过鲁某、姚某某、姜某、孟某某向某消防检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方某)购买检测报告。某消防检测有限公司存续期间共出具905份报告,均为上述四人通过微信发送已编辑好的报告模板,由李某某在平台内登记项目信息获取报告编号后打印并寄出,每出具一份报告收取500元。

经多方确认,该消防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905个项目检测报告,均未进行实地检测。通过查询微信聊天记录,结合证人证词,方某与鲁某通过微信买卖报告414份,方某共收人民币163500元,均为出具虚假报告违法所得。

现场处理措施以及行政强制措施

2023年10月24日,大队依法将某消防检测有限公司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违法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移交给人民检察院,检察院提起公诉,最终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对相关涉案人员作出判决。经法院审理宣判,以鲁某为首的11人犯罪团伙中的8人,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分别被判处一年三个月至二年十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行政处罚

根据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检察院《检查意见书》,对违法行为轻微、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周某某、吴某某、沈某某参与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大队依法立案查处。周某某、吴某某、沈某某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分别对周某某、吴某某、沈某某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处罚,并依法没收违法所得。

以案释法

本案凸显了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的衔接机制: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对构成犯罪的组织者、主要实施者追究刑事责任,体现了对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零容忍”;而消防救援机构作为行政主管部门,对情节较轻的参与者实施行政处罚,形成“双轨追责”体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消防检测等中介组织人员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领域提供虚假证明,若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行政机关可以依法给予罚款等处罚,防止“以刑代罚”或“以罚代刑”。同时,将此案例作为典型案例进行警示宣传,进一步提高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强化依法经营执业,起到警示一片、震慑一方的作用。

来源:国家消防救援局“以案普法”典型案例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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