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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设施操作员职业技能鉴定成绩核查实施办法(试行)
让你别太浪 2026-01-29 09:31:09浏览量:20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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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职鉴[2026〕1号

第一条 为规范消防设施操作员职业技能鉴定成绩核查工作,根据《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工作规程(试行)》(劳社厅函〔2006〕3号)及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成绩核查,是对消防设施操作员职业技能鉴定成绩进行复核检查,核查项目包括理论知识考试成绩、操作技能考核成绩和综合评审成绩。

成绩核查工作应当严格执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相关规定,坚持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

第三条 消防设施操作员职业技能鉴定考生对本人的成绩有异议并要求核查的,应当在成绩公布之日起1个月内,向实施鉴定的鉴定站提出成绩核查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第四条 考生申请成绩核查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消防设施操作员职业技能鉴定成绩核查申请表》(以下简称《成绩核查申请表》)(见附件);

(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三)准考证复印件。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负责受理的鉴定站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五条 鉴定站受理考生成绩核查申请后,应当于受理当天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消防救援总队负责鉴定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总队业务主管部门)提交《成绩核查申请表》及相关材料,由总队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成绩核查工作。

第六条 成绩核查范围包括:

(一)是否存在漏评、漏登;

(二)是否存在算分、合分、登分错误;

(三)公布成绩与系统记录是否一致。

对评分标准、评分细则以及考评人员评分宽严程度持有异议的,不属于核查范围。

第七条 总队业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成绩核查申请表》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成绩核查,并自核查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核查结果以书面方式,通过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方式反馈考生。成绩核查结果为最终认定结论。

第八条 成绩核查过程中,考生不得查看评分表、标准答案、视频监控等相关材料,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鉴定工作人员因主观原因造成成绩有误的,或者存在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相关制度规定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2026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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