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青海省住建厅印发了《青海省2024年度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图审查常见问题汇编》(青建设(2025〕317号)。
第一章专门针对报审流程、拆分审查、绿色通道、新旧规范衔接等管理性问题;在建筑、结构、暖通等专业中,多处配有简图、示意图、计算模型图,直观展示技术要点,便于设计人员和审查人员理解。
本文摘录亮点突出的第一章,其余章节内容可点击查看全文。


第一章 政策性审查常见问题
1.1项目是否可以分期报审?
答:可以。依据《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青建设〔2025〕7号)第二十四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坚持一次性送审的原则,一般不得分阶段或分专业送审。大型项目或因环境、技术等特殊情况限制、确需分阶段或分专业送审的项目,在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和技术条件允许的前提下,可以委托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分阶段或分专业审查,分期原则上不得超过三期。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做好相关审查记录工作。
1.2同一立项批准文件、同一项目(或小区)不同单体工程的施工图是否可以拆开报审?
答:不可以。依据《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青建设〔2025〕7号)第二十五条,同一立项批准文件、同一项目(或小区)不同单体工程的施工图、同一单体工程不同结构体系施工图、单体工程附建地下空间(如地下车库、人防工程)的、单体工程之间通过连廊或地下空间等连接连通的以及主体配套附属工程应当由具有相应施工图审查业务范围的同一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建设单位不得拆分报送不同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或将附属配套工程作为小型项目进行论证。
1.3省外勘察、设计单位设计图纸(报告)人员是否必须在“青海省省外建设工程企业登记册”中备案?
答:是。省外勘察、设计单位设计图纸(报告)人员即图纸签字签章栏中所有人员均须在青海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备案并在“青海省省外建设工程企业登记册”中显示。
1.4报审建筑面积是否必须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一致?
答:是的。
1.5已变更施工的项目是否可以报审施工图审查?
答:不可以。依据《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青建设〔2025〕7号)第三十九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擅自修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确需修改且依据充分或修改内容涉及重大变更的,应遵循“先审查、后施工”的原则。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或变更内容实施前,将修改变更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送原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
1.6重大变更涉及工程项目前期有关政府部门批准文件审批内容的(如立项、规划、人防、初步设计等),是否需要主管部门重新审批?
答:是的。依据《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青建设〔2025〕7号)第三十九条,重大变更涉及工程项目前期有关政府部门批准文件审批内容的(如立项、规划、人防、初步设计等),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重新报审;政府有关部门审核审批通过后,施工图审查机构方可开展施工图审查。
1.7施工图审查时,有哪些项目可以走绿色通道?
答:可以走绿色通道的项目有:
(1)国家、省市级重大工程、民生工程、城市更新、老旧小区改造等政府主导项目;
(2)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应急项目及季节性施工紧迫的重大基础设施;
(3)不涉及结构改动、消防调整的简易装修及标准化厂房、小型市政配套等成熟业态;
(4)自贸区、改革试验区等政策允许容缺受理的区域。
1.8项目新旧规范执行的标准是什么?
答:依据《关于加强勘察设计质量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青建设〔2021〕343号)第一、(四)条,国家标准规范自实施之日起必须严格执行,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审及审查要做好新旧版本规范衔接工作。在新旧版本规范衔接节点时间之后报审的项目,要按照新实施的标准规范进行报审并审查;在新旧版本规范衔接节点时间之前报审并受理的项目,可按照原标准规范进行报审并审查,鼓励按照新实施的标准规范进行报审并审查;勘察设计单位要合理安排勘察设计工作,充分考虑标准发布到实施的过渡期,避免造成勘察设计返工。具体以建设单位在青海省施工图联合审查系统提交申请的时间为规范执行日期。
1.9什么样的项目需要进行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需要上传哪些附件?
答:依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建设部令58号)第十四条情形,需要进行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需建设单位上传《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且需要按照《青海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文件要求上传消防设计专篇。
1.10装修改造项目什么情况需要办理规划方面的变更手续?
答:改造建筑功能发生变化,因地区和建筑类型而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各地相关规定,既有建筑改变使用功能,若符合规划要求、对周边无严重影响,部分地区无需办理规划审查,可直接按规定申请办理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等手续,但如果改变使用功能后涉及土地用途变更,或不在正面清单范围内,一般需在开展方案设计前向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并出具意见后,再办理后续施工许可、消防设计审查等手续。
1.11对于勘察报告、施工图图签栏中签字人员有何要求?
答: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工作的通知》(青建设〔2025〕170号)等文件要求,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电子签名签章确认表中的签字人员应与图纸中签名人员一致,要保证《电子签名签章确认表》、单体信息中的专业负责人中的人员、单体信息中的其他设计人员、图纸中的签字人员三者一致。勘察文件应由项目负责人、注册执业人员、编制人员、审核人、审定人签字,并加盖单位法定代表人及技术负责人签章、资质专用章或单位公章、注册执业人员资格专用章;除设计项目负责人以外的主要设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审核、审定、专业负责人应由本专业具备注册执业资格或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担任,其中民用和工业建筑的建筑、结构专业负责人,应由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分别担任。设计、校对、审核、审定、专业负责人应由三人及以上分别担任,审核人、审定人不得与设计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为同一人,最终上传图纸应加盖出图专用章或单位公章、注册执业人员资格专用章。
1.12对于申报的建筑面积有何要求?
答:原则上要保证立项批准文件(如有)面积、初步设计(如有)批准面积、申报面积(建设规模、工程概况描述)、单体信息面积、图纸面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致。
1.13装修改造项目什么样的情况下可不提供主体的消防验收手续?主体消防验收手续在无法提供的情况下房产证能否代替消防验收手续?
答:1998年以前未实行消防验收政策时的项目可不提供主体的消防验收手续,但需提供此项目主体工程为1998年以前的证明文件。
1.14《特殊消防申请表》中的“特殊建设工程”与“特殊消防设计”的区别是什么?
答:“特殊建设工程”与“特殊消防设计”是有本质区别的。
1、“特殊建设工程”是指《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建设部令〔第58号〕)第十四条,需要进行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
2、“特殊消防设计”是指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必须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
1.15装修、改造项目在申报时建设单位需提供工程概算文件,要求装修规模超过300万需提交到审查机构审查是否还需提供概算?
答:原则上需要提供概算。
1.16审查机构在审查过程中发现申报单体超过13个以上单体时,申报子项表只显示一半单体?
答:当申报超过13个单体,系统生成的子项表中只显示一半单体时,需由审图机构自行下载完善子项表后重新上传。
点击查看:《青海省2024年度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图审查常见问题汇编》全文
来源:青海住建、消防审验小扒菜
消防知识、消防器材、消防技术、消防法规的学习交流中心 --消防百事通--一起来关注 www.fire114.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