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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起,消防管理将迎来新规!这些行为将被重点处罚
2025-10-23 09:53:30浏览量:8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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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消防救援局印发的《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消防〔2025〕39号)将于2025年11月9日正式施行。该文件针对企业在消防管理中的常见违规风险设立了诸多细化标准。企业在贯彻落实相关要求时,可借助智慧消防手段履行责任、降低风险,从而实现安全与合规的双重保障。


一、数字化手段助力巡检维保真实落地

文件明确指出:“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或“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或消防设施操作员未到现场实地开展维护保养检测工作的”,均属于违法行为。

尽管监督力度不断加大,走过场式的消防工作在实际执行中仍屡见不鲜,已成为影响消防安全管理成效的突出问题。《长江日报》的《拍“板”》栏目曾报道过一起武汉市某小区的事例:多位居民发现,楼道消防栓上张贴的月初检查记录表上,检查日期已被填写到了月底。

回顾历年的重大火灾事故,“消防设施失效”作为火势蔓延的重要原因之一,屡屡出现在调查报告之中。“走过场”式的消防工作,看似完成了任务,却埋下了巨大的隐患。消防设施长期得不到真实有效的维护,在关键时刻可能失灵,延误最佳扑救时机,从而酿成重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为了对人员履职进行全程监督,确保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真实有效性,瑞眼智慧消防云平台提供了全流程的数字化管理方案:

在消防巡检管理方面,平台可根据设施分布和任务周期自动生成巡检计划,并支持任务下发、提醒通知与巡检指导。工作人员完成巡检后,系统同步生成记录与统计报表,实现全过程留痕与可追溯,推动巡检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标准化,杜绝“走过场”的现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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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瑞眼云平台消防巡检界面


在维保工作管理方面,平台能够根据法规要求和现场情况自动生成维保计划。维保人员执行任务后,系统会实时留痕并自动生成维保报告,同时对维保人员的履职情况进行判断,确保维保工作的质量落地,帮助管理方随时掌握各系统的维保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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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瑞眼云平台智能维保界面


二、区块链存证,为消防履职提供可信依据

为避免消防工作流于形式,甚至以虚假材料掩盖隐患的问题,文件还作出规定:“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具备从业条件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或者出具虚假文件的”,或“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应受到相应处罚。

虚假的文件材料不仅会掩盖消防安全隐患,还会在事故发生后导致责任链条模糊,难以准确追溯各方履职情况,增加事故调查和责任认定的复杂性。

为应对这一问题,瑞眼智慧消防云平台率先将区块链技术应用于消防管理,通过对履职数据加密固化和存证,防止篡改,真实还原工作过程,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公正性与可追溯性。这不仅有助于消防工作落实到位,也为事后责任界定提供了可靠依据,减少了单位间的争议。


三、结语

《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施行,将进一步压实单位主体责任,推动消防管理向规范化、精细化发展。面对日益严格的监管要求,企业可结合智慧消防的数字化手段提升履职真实有效性,实现消防工作的可控与合规。


  附:《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细则目录: 

1.  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2.  公众聚集场所经核查发现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

3.  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4.  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5.  损坏、挪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6.  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7.  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8.  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的·

9.  占用防火间距的

10. 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11. 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12. 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火灾隐患的

13.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

14.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

15.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

16. 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17.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18.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具备从业条件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19.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文件的

20.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21. 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22. 非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23.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冒用其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名义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24.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所属注册消防工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执业的

25.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指派无相应资格从业人员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26.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转包、分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的

27.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未设立技术负责人、未明确项目负责人的

28.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未经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名、盖章,或者未加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印章的

29.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承接业务未依法与委托人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的

30.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或者消防设施操作员未到现场实地开展工作的

31.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未建立或者保管消防技术服务档案的

32.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未公示营业执照、工作程序、收费标准、从业守则、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书、投诉电话等事项的

33.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未按照规定要求在经其维护保养的消防设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上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的

34. 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申请材料的

35.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注册的

36. 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消防工程师名义执业的

37. 被依法注销注册后继续执业的

38. 注册消防工程师有需要变更注册的情形,未经注册审批部门准予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

39. 注册消防工程师聘用单位出具的消防安全技术文件未经注册消防工程师签名、加盖执业印章的

40. 注册消防工程师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执业活动的

41. 注册消防工程师减少执业活动项目内容、数量的

42. 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活动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43. 注册消防工程师以个人名义承接执业业务、开展执业活动的

44. 注册消防工程师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执业印章的

45. 注册消防工程师超出本人执业范围开展执业活动的

46. 注册消防工程师超出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开展执业活动的

47. 在高层民用建筑内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未履行动火审批手续、进行公告,或者未落实消防现场监护措施的

48. 高层民用建筑设置的户外广告牌、外装饰妨碍防烟排烟、逃生和灭火救援,或者改变、破坏建筑立面防火结构的·····

49. 未设置外墙外保温材料提示性和警示性标识,或者未及时修复破损、开裂和脱落的外墙外保温系统的

50. 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或者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值班的

51. 未按照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的

52. 因维修等需要停用建筑消防设施未进行公告、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落实防范措施的

53. 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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