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重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类
2024年7月15日17时46分,玉溪市红塔区某高层商住小区发生火灾。当日,辖区消防大队对该起火灾进行了延伸调查,经调查认定:某某技术服务机构在对该高层商住小区履行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职责期间,未如实记录维保检测结果,该小区起火住户所在建筑整栋烟感探测器安装防尘罩未拆除,维保结果却登记记录“合格”,与客观事实不符。
处罚结果
经查,该技术服务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四条(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规范)及《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二项(不得出具虚假文件)之规定。大队依法对该机构进行立案调查,经查明事实后,依法给予该机构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的处罚,并对项目负责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处罚。
处理措施
依法立案调查,并根据《云南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该技术服务机构处罚款人民币陆万元(60000.00元)的处罚,同时对项目负责人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00元)的处罚。
法律解读
1.根据《消防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2.对于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严格履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义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进行维护管理,及时劝阻和制止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行为,劝阻和制止无效的,立即向公安机关等主管部门报告。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和消防宣传教育。”
3.针对第三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二项明确规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在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中,不得出具虚假、失实文件。”
4.若违法出具虚假文件的,将依法按《云南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处以单位最高10万元,个人最高5万元的处罚。
5.若因虚假报告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根据《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云南玉溪消防
原文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oGtDOftljb5IKqWhuFmIf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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