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1日
贵阳消防在一家酒店管理公司
举报投诉核查现场
“揪”出11处消防安全隐患与违法行为
涉事公司因消防设施问题被罚5万元
又因消防控制室值班违规再罚1万元
合计6万元罚款
这一案例给全市场所敲响消防安全警钟
事件回顾
2025年8月21日
贵阳市消防救援支队开阳大队防火监督员
在对贵州开阳兴龙房地产
开发有限公司管理的
开阳县南江大酒店
进行举报投诉核查时
发现以下11处消防安全隐患与违法行为
①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总线控制盘和多线控制盘故障,不能保持系统正常运行,不符合《消防联动控制系统》GB16806-2006第4.2.2.7条之规定,属于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湿式报警阀组渗漏,但不影响系统运行,不符合《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1-2017第7.1.2-4条之规定,属于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③屋顶消防水箱储水量不足,不符合《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5.2.1-2条之规定,属于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④室内消火栓水压不符合要求,不符合《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5.3.3.3条之规定,属于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⑤地下一层排烟管道严重破损,导致排烟功能无法正常运行,不符合《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9.0.7条之规定,属于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⑥排烟风机现场手动启动测试未正常运行,不符合《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5.2.2-1条之规定,属于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⑦送风和排烟系统丧失联动控制功能,不符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第4.5.1和4.5.2条之规定,属于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⑧地下一层设置有疏散指示标志灯具和应急照明灯具,均不能保持常亮和应急点亮状态,不符合《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GB17945-2024第5.5.1.4条之规定,属于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⑨地下一层配电房预制式七氟丙烷气体灭火装置的灭火剂瓶电磁阀未接电源,不符合《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3-2007第5.4.3条之规定,不能正常使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⑩地下一层楼梯间内送风井和送风口被石块破坏,不符合《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3.3.7条之规定,属于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⑪消防控制室无人值班,不符合《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B25506-2010第4.2.1-a条之规定,违反了《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
处罚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现决定
给予贵州开阳兴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根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四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定
给予贵州开阳兴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合并执行处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四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定,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或者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值班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来源:贵阳消防
消防知识、消防器材、消防技术、消防法规的学习交流中心 --消防百事通--一起来关注 www.fire114.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