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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区域性共享消防控制室”?《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新国标征求意见稿来了
师姐 2026-06-24 11:19:29浏览量: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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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消防救援局发布了《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征求意见稿

意见稿中新增了区域性共享消防控制室

3.4 区域性共享消防控制室regional shared fire control center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市场化运营或产权人共同委托等方式,为连片人员密集场所、村(社区)等特定区域的社会单位或用户,提供消防设施集中监管、火警处置和信息报送等服务的场所。

4.6 区域性共享消防控制室的设置应满足下列要求:

a)设有两个及以上消防控制室的保护对象不能采用区域性共享消防控制室代替主消防控制室、分消防控制室;

b)区域性共享消防控制室的设置位置和保护半径应确保区域性共享消防控制室到达最远接入单位或用户的时间不应大于5 min;

c)明确接入单位或用户的消防安全责任、消防设施的控制范围和权限。

4.7 区域性共享消防控制室按其接入单位或用户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备设置情况划分为4个类别,如表1所示。

5.2 区域性共享消防控制室

5.2.1 区域性共享消防控制室设置的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家用火灾报警控制器、现场端平台和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等控制与显示类设备,与接入单位或用户设置的消防设备进行数据传输、指令控制时,设备间的兼容性应满足国家相关标准或GB 22134的要求。

5.2.2 Ⅳ型区域性共享消防控制室的设备配置应满足下列要求之一:

a)配置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和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或具有相应功能的组合设备;

b)配置城市远程监控系统的联网单位应用平台,能够查看联网单位消防设施状态信息。

5.2.3 Ⅲ型区域性共享消防控制室应配置满足GB 22370要求的家用火灾报警控制器或控制中心监控设备。

注:控制中心监控设备是指家用火灾安全系统GB 22370-2008中用于接收和处理家用火灾报警控制器发出的报警信号及相关信息的专用设备。

5.2.4 Ⅱ型区域性共享消防控制室应配置满足GB/T 45839要求的现场端平台。

注:现场端平台是指GB/T 45839-2025中规定在现场保护区域直接或间接接收和处理各设备相关信息,并具有发出火灾警报信号等独立控制输出功能的管理终端。

5.2.5 Ⅰ型区域性共享消防控制室应配置无线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

6.2.4 承担区域性共享消防控制室维护管理的单位或机构,应依据与各接入单位或用户签订的消防安全管理协议,按照GB 25201的相关规定,对各接入单位或用户的消防设备进行定期维护保养和功能检测,确保消防设备的完好有效、控制室与接入单位或用户的数据联通畅通可靠。

附:(征求意见稿) 编制说明

一、工作简况

(一)任务来源

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下达〈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等27项强制性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及相关标准外文版计划的通知》的要求,国家标准《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修订项目由国家消防救援局归口,计划编号为20240622-Q-450。国家消防救援局委托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火灾探测与报警分技术委员会(TC113/SC6)承担起草和技术审查任务。

(二)修订背景

强制性国家标准《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B 25506—2010自实施以来,对于规范消防控制室的设置、运行管理、火警应急处置,保障建筑消防设施的可靠运行,有效预防和控制火灾危害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物联网、大数据、数字孪生等信息技术在消防领域的广泛应用,消防控制室的功能定位正从传统的设备监控场所向信息枢纽和综合指挥平台转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消防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提升连片人员密集场所、村(社区)区域性共享消防控制保障水平”的要求。为适应这一政策导向和城市更新进程中老旧住宅小区、经营性自建房连片区域、“九小场所”等高风险保护对象的消防安全治理需求,国家消防救援局申请启动GB 25506的修订工作,在传统意义消防控制室技术要求的基础上,首次将区域性共享消防控制室纳入标准,对于传统意义的消防控制室和区域性共享消防控制室分别提出设备配置、控制和显示、信息传输等方面的技术要求,以集约化、专业化模式提升基层消防安全监管效能。

针对消防控制室运行管理中暴露出的信息传输滞后、火警处置辅助功能薄弱等问题,本次修订进一步细化主、分消防控制室之间的信息传输与指令控制要求,要求消防控制室具备在确认火灾后为消防救援队伍提供首次火警信息、危险化学品部位、消防水源分布和建筑平面图等辅助决策信息的功能,支持数字孪生等模拟仿真技术对火灾发展蔓延过程的动态呈现,明确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应具备的信息显示和提示等相关要求,完善档案资料、日常维护、信息记录的信息化管理要求,为规范消防控制室的配置、运行、监管和火灾应急处置提供更加系统、精准的技术依据。

二、国家标准编制原则、主要技术要求的依据及理由

(一)编制原则

本标准的编制遵循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本次修订坚持问题导向和底线思维,总结了近年来消防控制室运行管理的经验教训,吸收了大型商业综合体、多产权建筑消防安全管理的实践经验。在标准编制中注重以下原则:

1.与现行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相协调:与《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等全文强制标准保持协调一致,更新规范性引用文件,保持与GB 50116、GB 25201等强制性标准的协调配套。

2.适应新业态管理需求:本次修订重新定义“消防控制室”为采用集中报警系统或控制中心报警系统的保护对象中所设场所,当采用控制中心报警系统时分为主消防控制室和分消防控制室;将“区域性共享消防控制室”作为独立类型纳入标准,与传统意义的消防控制室构成两种类型消防控制室,分别明确各自的功能定位与技术界限。

3.强化智能化与信息化:细化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的信息记录和显示要求,明确向城市消防远程监控中心传输信息的类别与优先级,支持数字孪生等数字模拟技术在消防控制室的应用。

4.提升应急处置效能:增设“火警处置”内容,明确消防控制室和区域性共享消防控制室向消防救援队伍提供辅助决策信息的功能,强化灭火救援信息支撑。

(二)主要技术要求的确定依据

1.更改标准适用范围(第1章)

GB 25506—2010第1章规定“本标准适用于GB 50116中规定的集中火灾报警系统、控制中心报警系统中的消防控制室或消防控制中心。”本次修订在保留原适用范围的基础上,明确将区域性共享消防控制室的设置和运行管理纳入标准适用范围,使标准的适用对象涵盖了消防控制室和区域性共享消防控制室两大类,表述更为准确完整。

2.增加术语和定义(第3章)

适应消防控制室管理模式的多样化,本次修订增加了消防控制室、主消防控制室、分消防控制室、区域性共享消防控制室共4个术语和定义。

其中,消防控制室定义为“设置在设有集中报警系统或控制中心报警系统的保护对象中,用于监控、显示和传输各类消防设施运行状态当保护对象采用控制中心报警系统时,消防控制室分为主消防控制室(3.2)和分消防控制室(3.3)”。

区域性共享消防控制室定义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市场化运营或产权人共同委托等方式,为连片人员密集场所、村(社区)等特定区域的社会单位或用户,提供消防设施集中监管、火警处置和信息报送等服务的场所”。

通过增加术语定义,将传统意义的消防控制室与区域性共享消防控制室加以区分。

3.更改一般要求(第4章)

修改完善旧版标准第3章“一般要求”。对于“消防控制室、区域性共享消防控制室”并列提出设计要求、设备定型要求及组件兼容性要求。保留“设有2个及以上消防控制室的保护对象,应确定主消防控制室和分消防控制室”的规定。区域性共享消防控制室的设置区别于主、分消防控制室,其设置位置和保护半径应确保到达最远接入单位或用户的时间不大于5 min,并应明确接入单位或用户的消防安全责任、消防设施的控制范围和权限。区域性共享消

防控制室按其接入单位或用户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备设置情况划分为4个类别:Ⅰ型接入无线火灾自动报警系统,Ⅱ型接入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联网系统,Ⅲ型接入家用火灾安全系统,Ⅳ型接入区域报警系统。

区域性共享消防控制室的设置依据为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基层消防工作的意见》关于“提升连片人员密集场所、村(社区)区域性共享消防控制保障水平”的要求。按照GB 50116、GB 50016等工程技术标准,传统消防控制室保护对象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形式为集中报警系统和控制中心报警系统,不包括区域报警系统,也不涉及联网型独立火灾探测报警器组成的联网系统。区域性共享消防控制室是在特定区域内设置可集中监管社会单位、商户、特定住宅等场所消防设施的新型管理模式,接入单位或用户应履行消防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共享消防控制室的管理不应取代社会单位或用户的主体责任;其建设应突出区域性特点,控制室的选址及管辖范围应综合考量值守人员能够快速到达报警点位并结合社区网格化管理要求确定。

4.增加设备配置要求(第5章)

新增第5章“设备配置”,按照消防控制室和区域性共享消防控制室两类分别规定。消防控制室内应至少设置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消防应急广播控制装置等设备,或具有相应功能的组合设备。主消防控制室与分消防控制室控制类设备间进行数据传输和指令控制时,设备的兼容性应满足GB 22134的要求。

区域性共享消防控制室的控制与显示类设备与接入单位或用户设备进行数据传输、指令控制时,设备间的兼容性应满足国家相关标准或GB 22134的要求。

具体配置:

  • Ⅳ型可选择配置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和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或配置城市远程监控系统的联网单位应用平台;

  • Ⅲ型应配置满足GB 22370要求的家用火灾报警控制器或控制中心监控设备;

  • Ⅱ型应配置满足GB/T 45839要求的现场端平台;

  • Ⅰ型应配置无线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

5.更改资料和管理要求(第6章)

整合原标准第4章及第6章相关内容,形成统一的第6章“资料和管理要求”,分设档案资料、日常维护、火警处置、信息记录四个部分。

档案资料方面,针对消防控制室、区域性共享消防控制室特点,分别提出档案保管要求,包括保护对象竣工图、消防安全制度、组织结构图、消防设施一览表、系统控制逻辑说明等。主、分消防控制室应采用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保存电子档案,明确职责划分、信息通报流程和联动控制逻辑,多产权建筑明确统一管理单位。区域性共享消防控制室应采用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现场端平台或独立的资料存储设备保存电子档案,并保存与接入单位或用户的消防安全管理协议及应急联络方式。

日常维护方面,消防控制室、区域性共享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配置和值班管理应符合GB 25201的要求;消防控制室不得将应处于自动状态的设备设置在手动状态,确保消防储水设施水量充足、阀门常开、配电柜处于自动位置;应确保保护对象设置的建筑消防设施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出现异常时及时报修。承担区域性共享消防控制室维护管理的单位或机构,应依据安全管理协议对接入单位或用户消防设备进行定期维护保养和功能检测,确保数据联通畅通可靠。

火警处置方面,消防控制室接收到火灾报警信号后,值班人员处理程序应符合GB 25201的规定。主、分消防控制室接收到火灾报警信号后,分消防控制室应同步向主消防控制室报送,主消防控制室应根据火灾发展情况向相应分消防控制室发送控制指令、手动控制共用消防设备启动。区域性共享消防控制室应综合考虑辖区面积、接入单位性质等因素,确定火灾确认、信息推送、消防设施控制权限和初起火灾扑救等应急处置程序。火灾确认后,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应提示值班人员相关联动控制操作信息和应急处理的相关程序信息;消防控制室、区域性共享消防控制室应能为消防救援队伍提供首次火警信息、危险化学品部位、周边消防水源、建筑消防设施总平面图及消防供水系统图等辅助信息;采用数字孪生等数字模拟技术时,应以图形方式显示火灾发展蔓延及相关消防设施状态。后续处置应完整记录处置过程,火情处置结束后提供相关文件,配合火灾事故调查,对预案有效性进行总结评估。

6.更改信息记录要求(第6.4条)

消防控制室、区域性共享消防控制室应保存附录B消防安全管理信息、值班巡查记录、培训演练记录、接报警及火灾处理记录、消防设备生产企业及产品有效期、附录A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维修记录和检测报告。消防控制室应采用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保存上述记录,并能记录火灾报警、消防联动控制和复位操作。主消防控制室应能查询各分消防控制室记录,分消防控制室记录应实时上传。区域性共享消防控制室应采用图形显示装置、现场端平台或独立资料存储设备保存记录信息,记录各接入单位消防设备操作日志,各接入单位信息记录独立存储并设置访问权限控制。

7.更改控制和显示要求(第7章)

通用要求方面,消防控制室和区域性共享消防控制室应能按照实际配置的设备情况,监控并显示附录A和附录B信息,各消防设备系统时间应一致,分消防控制室应与主消防控制室时间一致;与建筑内其他功能系统设置在同一房间时,消防设备应独立运行,火灾报警信号优先显示。

消防控制室的控制和显示功能应满足GB 50116、GB 50166和设计文件要求。主消防控制室应能接收并显示各分消防控制室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对共用消防水泵等设备进行控制并显示状态,向分消防控制室下达控制指令。分消防控制室应能接收并显示本区域消防设施状态信息,控制本区域消防设施启动,各分消防控制室间能互相显示状态信息但不能互相控制。

新增火灾报警控制器信息显示优先级要求:按火灾报警、监管报警、故障、屏蔽顺序排列;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型)按火灾报警、启动、反馈、监管报警、故障、屏蔽顺序排列。消防联动控制器应按控制逻辑启动消防设施并将信息传输至图形显示装置。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应能以图形化显示消防设施名称、设置部位和运行状态信息。

区域性共享消防控制室应能集中显示各接入单位消防设施状态信息和消防安全管理信息,集中显示单位地理位置、建筑总平面图、消防设施设置部位,具有权限分级管理功能。接入单位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其设备显示功能应满足消防控制室相应要求。Ⅳ型不应控制接入单位受控设备,联网单位应用平台显示功能应满足GB/T 26875.1的要求;Ⅲ型应满足GB 22370的要求;Ⅱ型应满足GB/T 45839的要求;Ⅰ型无线火灾报警控制器应满足GB 4717和XF 1151要求,图形显示装置满足GB 16806要求。

8.更改信息传输要求(第8章)

通用要求方面,消防控制室、区域性共享消防控制室应具有向监控中心传输附录A、附录B及档案资料的功能;同时有多个信息发送时,火灾报警信息优先传输且不受其他系统设备操作影响。设有2个及以上消防控制室且需接入监控中心的保护对象,由主消防控制室采用图形显示装置向监控中心传输。主、分消防控制室信息传输应满足GB 50116、GB 50166和设计文件要求,分消防控制室采用图形显示装置进行数据传输。

区域性共享消防控制室在配置火灾报警控制器等组合设备或接入无线火灾探测器时,应采用图形显示装置向监控中心传输数据。Ⅳ型与接入单位的信息传输应满足GB/T 26875.3的要求,接入单位采用用户信息传输装置或图形显示装置进行数据传输;Ⅲ型满足GB 22370要求;Ⅱ型满足GB/T 45839要求;Ⅰ型满足XF 1151要求。

三、与法律法规及其他强制性标准的关系,配套推荐性标准的制定情况

(一)与法律法规及其他强制性标准的关系

本标准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消防工作的意见》等相关法律和政策制度。在技术内容上,本标准引用了GB 55036《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7《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24《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与GB 25201《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保持一致,并与GB 2213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组件兼容性要求》、GB 4717《火灾报警控制器》、GB 16806《消防联动控制系统》、GB 22370《家用火灾安全系统》等产品标准相衔接。

(二)配套推荐性标准的制定情况

本标准的配套推荐性标准包括GB/T 26875《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GB/T 45839《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组网通用技术要求》以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相关系列国家标准。本标准与上述推荐性标准共同构成了消防控制室及其相关设施的完整技术标准体系。

四、与国际标准化组织、其他国家或地区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对比分析(或与测试的国外样品、样机的有关数据对比情况)

(一)与国际、国外同类标准技术内容的对比情况

由于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制度的不同,国外(如NFPA标准)虽有关于火灾报警系统及控制中心的要求,但尚未有专门针对“消防控制室”设置层级、管理分类及具体运行维护的通用技术标准。本标准按照消防控制室、区域性共享消防控制室的管理要求,分别明确传统消防控制室和区域共享控制室等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管理模式,符合国内建筑消防管理的实际需求。

(二)以国际标准为基础的起草情况未引用或者采用国际国外标准。

五、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过程、处理意见和依据

无重大分歧意见。

六、标准实施过渡期建议

建议将标准实施过渡期设置为12个月。本次修订新增了区域性共享消防控制室的设备配置、信息传输系统建设、主/分消防控制室信息传输协议调试等内容,涉及硬件部署、软件功能升级与系统联调联试等完整建设流程。区域性共享消防控制室涉及多方权责协议重新签订、联合演练组织及值班人员专项培训,管理衔接与制度磨合周期较长。设置12个月过渡期有助于各单位充分完成技术整改与运行调试,确保标准修订内容平稳落地与可靠执行。

七、实施国家标准的有关政策措施

本标准发布后,组织开展全国范围内的宣贯培训,重点解读消防控制室与区域性共享消防控制室的分类管理、火警处置和信息记录要求。各级消防救援队伍应结合日常监督检查,督促社会单位落实消防控制室达标建设,将本标准的执行情况作为消防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

八、对外通报的建议及理由

不建议将本标准对外通报。

本标准为管理类与设施类结合的技术标准,主要用于规范国内各类建筑中消防控制室的设置与管理,不涉及国际贸易。

九、废止现行有关标准的建议

本标准代替GB 25506-2010《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

十、涉及专利的有关说明

无。

十一、国家标准所涉及产品、过程或服务的目录

无。

十二、其他应予说明的事项

本标准按照公平竞争审查表的规定进行了审查,无限制和变相限制市场准入和退出、无限制商品要素自由流动、无影响生产经营成本和生产经营行为等内容。

点击查看:《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征求意见稿全文

来源: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

原文链接:https://std.samr.gov.cn/gb/search/gbqSuggestionDetail?id=E0E600E3BC67434A9DBB0323E9B4FF46

声明: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消防百事通系信息发布平台,消防百事通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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