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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联合值守中心建设征求意见:推广“安消一体”技术,监控中心技术负责人应具备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和3年以上消防工作经验
消防百事通小助理 2026-07-30 11:59:56浏览量: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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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积极引导和规范我省消防安全区域联合值守中心建设以及具备远程控制功能的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规划、建设、部署及运行管理,强化火灾风险远程监测、设施远程管控能力,着力提高社会单位自防自救能力,省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牵头起草了《广东省消防安全区域联合值守中心建设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广东省具备远程控制功能的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功能建设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电子邮箱:xfzd_fhjdc@gd.gov.cn。

2.通信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瘦狗岭路483号广东省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邮编:510640)。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6年8月31日。

广东省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26年7月30日

附件1

广东省消防安全区域联合值守中心建设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积极引导和规范消防安全区域联合值守中心(以下简称“联合值守中心”)建设,着力提高社会单位自防自救能力水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以及国家消防救援局《社会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消防〔2025〕33号)、《广东省社区(村)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试行)》(粤消安〔2017〕2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职能定位

(一)联合值守中心是基层消防力量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单位(场所)实施区域联防、开展自防自救的消防志愿服务组织或其他服务组织。

(二)联合值守中心主要职能是立足“防消一体”,根据不同建设管理主体特点,依托区域联防工作机制,服务社会单位(场所)依法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应急处置、消防宣传培训教育等工作。

(三)联合值守中心是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区域联防的技术支撑和辅助力量,不替代社会单位的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二、建设原则

(一)联合值守中心建设由政府或部门指导,社会单位按照“位置相邻”或“行业相近”等原则,划定区域联防范围,实施自筹自建。

(二)各县级以上消防救援局要充分发挥综合协调和政策引导职能,按照“因地制宜、统筹集约、资源整合”原则,牵头完善本地联合值守中心规划布局,指导依托不同建设模式建设的联合值守中心实现数据信息、人力资源整合,不搞重复建设,不做形式化布局。

(三)鼓励各行业主管部门指导本行业、本系统单位(场所),以及各连锁商管、物业服务单位,按照“位置相邻”或“行业相近”等原则,加入区域和独立协作型联合值守中心。

三、建设模式

(一)区域协作型:以社区(村)为单元,覆盖辖区内所有单位和场所,优先覆盖城中村、城乡结合部、老旧小区、自建房集中区域等火灾高风险区域。原则上采取属地政府主导、企业组建运营模式,发动社会单位(场所)自愿协商建立消防区域联防机制,建设联合值守中心。

(二)独立协作型:适用于住宅小区、写字楼、商业街区、工业园区等由多个独立管理主体组成的区域。由多个独立社会单位按照“自愿联合、共建共享、责任共担”的原则,协商建立消防区域联防机制,联合建设联合值守中心。

四、主要功能

(一)值班值守服务。联合值守中心应用符合要求的具备远程控制功能的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承担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监控中心值班值守职能。

(二)消防安全管理服务。联合值守中心应用广东社会消防安全管理应用平台或自主选用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信息化平台,对区域联防单位(场所)消防安全管理情况进行实时监测,主要承担服务提醒功能。

联合值守中心运营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和客户需求,提供防火巡查检查、建筑消防设施维保检测等劳务服务,依照《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7号)规范出具检测、维保结论。

(三)应急处置服务。联合值守中心应用智能化调度指挥平台,对区域联防单位(场所)微型消防站值守情况进行实时监测,制定并落实“分级响应、统一调度、闭环管理”的指挥调度机制。按照“位置相邻”原则建设的联合值守中心,要建立常备区域微型消防站,按照社会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要求配足人员装备。遇火灾警情等突发事件时,区域微型消防站应与起火单位(场所)微型消防站实施联勤联动,并可调度区域联防范围内其他单位(场所)微型消防站遂行出动并配合处置。

联合值守中心运营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和客户需求,提供社会单位(场所)微型消防站劳务服务,并确保人员具备实战能力并在岗在位,车辆器材装备保障由双方协商确定。

联合值守中心应纳入属地消防救援部门统一调度指挥体系,在接到火灾报警或警情信息后,在组织区域微型消防站先期处置的同时,同步报告属地消防救援指挥中心。属地消防救援机构到达后,现场指挥权移交消防救援机构,联合值守中心及区域微型消防站配合行动。

(四)消防培训演练服务。联合值守中心要制定常态化消防宣传教育、分级分类培训与应急演练制度,结合日常巡查、巡逻开展常态化消防宣传,定期组织辖区内居民、单位员工开展消防安全培训与应急疏散演练,全面提升辖区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自防自救能力,以及值守人员的专业处置能力。统筹组织区域联防单位微型消防站依法定期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定期组织区域联防范围内灭火协作演练,提高协同作战能力,同时指导区域联防单位依法开展各自的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五、建设标准

(一)人员配备。联合值守中心人员配备应严格执行国家消防救援局《社会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消防〔2025〕33号)、《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B 25506-2010)和《广东省具备远程控制功能的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功能建设指导意见》要求。

联合值守中心人员需年满18周岁,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消防值班值守、应急处置工作能力,严禁聘用有违法犯罪记录等不适宜从事消防工作的人员。

(二)库室设置。联合值守中心库室设置应严格执行国家消防救援局《社会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消防〔2025〕33号)、《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B 25506-2010)和《广东省具备远程控制功能的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功能建设指导意见》要求,满足24小时值班执勤、器材存放、工作生活等基本需求。

(三)标志标识。值守中心应设置统一的明显标志,张贴(悬挂)“XX(名称)消防安全区域联合值守中心”标牌,标志标识应规范统一,便于识别。

附件2

广东省具备远程控制功能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功能建设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我省具备远程控制功能的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规划、建设、部署及运行管理,强化火灾风险远程监测、设施远程管控能力,确保系统安全可靠,提升火灾防控和应急处置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和现行技术标准要求,现制定指导意见如下:

一、总体要求

本意见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及在用的具备远程控制功能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其整体架构、功能设置、设备配置、传输网络、数据安全及监控中心建设应符合《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B 25506-2010)、《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技术规范》(GB50440)、《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GB/T26875)等现行技术标准要求。

二、系统建设基本要求

(一)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设置远程控制功能,其建设、运营单位必须取得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控制器、联动控制器原厂正式授权。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应具备标准化数据接口,支持与不同品牌、不同型号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控制器、联动控制器进行协议对接,不得以技术垄断或授权限制为由拒绝兼容。

(二)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建设部署过程中,严禁改动、破坏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控制器、联动控制器原有结构、硬件及控制线路,不得改变设备出厂功能与技术参数,保证原有消防设施完整性、可靠性。

(三)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设置远程控制功能,不得降低建筑防火能力、消防设施性能及运行可靠性,所有操作逻辑须兼容原有消防设施联动控制规则。

(四)支持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与广东社会消防安全管理应用平台实现数据双向互通、信息实时同步。

(五)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配置应以光通信为主链路、5G通信为备用链路的双链路网络通信,并确保信号传输安全稳定。

(六)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上线前需由具备资质的机构出具功能测试报告,验证所有远程控制指令的有效性与安全性。

(七)联网单位消防控制室和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监控中心应实现监控音视频信号双向实时互通,对双方人员在岗情况实施双向智能监测。

(八)联网单位消防控制室和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监控中心均应设置专线电话,确保实现一键呼叫、快速联动。

三、系统功能基本要求

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应用的具备远程控制功能的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应能确保火灾报警信息和消防设施运行状态得到及时有效的监控和处置。

(一)远程监测功能

1.采集联网单位的基础信息、消防设施运行状态、消防安全管理信息,并满足《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B 25506-2010)、《城市消防远程监控平台技术规范》(GB50440)要求。

2.推广“安消一体”技术,支持在消防控制室、疏散通道和疏散楼梯、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重点区域部署视频监控设备,实现治安与消防一体化管理。当消防设施发出报警信号时,自动关联并推送报警区域视频监控画面,辅助值班人员快速确认警情,做到火警确认快、应急响应快,视频信息采集装置选用应符合《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联网系统信息传输、交换、控制技术要求》(GB/T28181)的相关规定。

3.消防报警、故障、监管信号触发后,系统自动联动调取对应区域实时视频,辅助远程、现场人员核验警情。

(二)远程控制功能

1.系统应能实现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控制器、联动控制器的全部操作功能。

2.鼓励将远程控制功能延伸至建筑(群)的全部消防设施。

3.联网单位消防控制室本地手动操作优先级高于远程控制,具备紧急情况下一键锁定远程控制权限功能。

(三)人工智能分析功能

1.支持对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在岗/离岗状态的智能识别,当值班人员离岗超过5分钟时自动触发预警,并将预警信息推送至监控中心、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2.支持疏散楼梯及通道被占用、消防车通道及登高操作场地被占用、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火灾明烟明火等AI识别,识别结果并自动告警。

(四)信息传输功能

支持将经确认的火警信息通过广东社会消防安全管理应用平台传输至指挥中心或其他接处警中心,推送数据包含但不限于单位名称、地址、经纬度信息,火灾类别与等级、被困人员情况,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消防安全管理人和消防安全责任人的名字及联系电话,经确认的火灾报警信息传输至属地消防救援部门指挥中心或其他接处警中心的时间不大于5秒。

四、监控中心设置与值守管理

(一)场地与建筑要求

1.支持将具备远程控制功能的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监控中心与属地或行业区域联合值守中心合署布置,实行统一值守、统一调度、统一管理。

2.监控中心所在建筑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不易受到火灾威胁,并远离易燃易爆危险场所。政府机关等涉密单位应建立专用监控中心,并符合涉密管理要求。

3.监控中心内部平面布置应符合《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B 25506-2010)要求。

(二)电源与网络

1.监控中心的供电等级不低于二级负荷,配备不间断供电装置。

2.监控中心主链路采用光纤通信,备用链路采用5G等无线通信,实现双链路冗余备份。

3.监控中心内部视频监控录像存储周期不少于30天。

(三)值守标准与人员配置

1.监控中心实行全天候值班,每组值守人员的配备应确保发生真实火情时值守服务人员能够对联网单位实施一对一远程控制。技术负责人应具备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和3年以上消防工作经验;服务人员应具备中级消防设施操作员资格。

2.支持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运营单位为联网单位提供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劳务输出服务,服务人员应具备相应消防设施操作员资格。

五、运营服务、故障处置与运维保障

(一)消防设施故障处置服务

1.监控中心收到故障报警信息后,值守人员应立即通过电话、短信、App等方式通知被服务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

2.由运营单位负责维保服务的,通知维修人员现场处理;由其他单位维保的,通知联网单位督促落实。

3.监控中心值守人员应跟踪处理过程并做好交接,对超过法定整改期限的故障信息要提供临期、超期预警提醒。对于故障超过6h未处理的,每小时提醒相关负责人。

4.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应记录故障发生时间、通知对象、处置进度和维修完成时间。故障逾期未处置的,系统应自动生成工单并推送至广东社会消防安全管理应用平台,实现“隐患-整改-销号”全流程记录。

(二)系统自身运维保障

1.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运营单位应对平台、网络、硬件等进行状态监测,定期开展断电、断网应急演练,保证系统不间断运行。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运营单位应每季度对系统功能进行测试,及时整理测试记录,并由运营单位与联网单位双方存档备查。

2.在系统异常或网络故障时,联网单位消防设施应恢复为本地独立运行状态,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运营商须第一时间告知所有受影响联网单位,并派员现场临时值守,直至系统恢复正常。

3.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运营单位应投保火灾公众责任险,应对系统故障、误操作引发的安全风险。

六、应急处置工作流程

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运营单位应与联网单位建立健全应急处置程序,书面约定责任分工。

(一)警情核查。接到火警信息后,联网单位消控室值班人员结合视频、现场巡查,区分火警、误报、故障;

(二)真实火警处置。联网单位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立即拨打119火警电话报告火灾情况,同步启动单位灭火和应急救援预案,并报告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或当班负责人。监控中心人员负责远控监测消防设施运行状态,视情执行远程操作,确保建筑消防设施自动运行。

(三)误报、故障处置。联网单位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登记台账、排查原因、复位系统、闭环存档。

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在本意见基础上细化实施标准,相关标准要求不得低于本意见要求。

来源:广东消防救援总队

原文链接:https://gd.119.gov.cn/zwgk/tzgg/content/post_493558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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