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性国家标准《灭火器维修》近日发布了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第4.2条明确维修期限和次数:
干粉灭火器和洁净气体灭火器出厂最长期满5年应进行首次维修,以后每隔2年应进行一次维修,但总共不超过3次。
水基型灭火器出厂最长期满3年应进行首次维修,以后每隔1年应进行一次维修,但总共不超过3次。
二氧化碳灭火器出厂最长期满5年应进行首次维修,以后每隔2年应进行一次维修,但总共不超过4次。
7.1灭火器自出厂日期算起,达到以下年限的,应报废:
a)水基型灭火器——6年;
b)干粉灭火器——10年;
c)洁净气体灭火器——10年;
d)二氧化碳灭火器和贮气瓶——12年。
7.2灭火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报废:
a)永久性标志模糊,无法识别;
b)瓶体被火烧过;
c)瓶体明显变形,机械损伤严重;
d)瓶体外部涂层锈蚀、脱落面积大于瓶体总表面积的三分之一;
e)瓶体外表面、联接部位、底座有腐蚀的凹坑;
f)瓶体有锡焊、铜焊或补缀等修补痕迹;
g)瓶体内部有锈屑或内表面有腐蚀的凹坑;
h)水基型灭火器瓶体内部的防腐层失效;
i)瓶体的联接螺纹有损伤;
j)瓶体水压试验不符合6.5.2的要求;(6.5.2水压试验应按灭火器铭牌标志上规定的水压试验压力进行,水压试验时不应有泄漏、部件脱落、破裂和可见的宏观变形。应保持检验记录。)
k)不符合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的;
l)由未经授权的维修机构维修过的;
m)法律或法规明令禁止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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