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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体灭火防护区灭火后的通风设施宜采用机械通风系统
当宁消防网 2026-05-26 10:41:23浏览量: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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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体灭火.jpg

依据《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2025版)

 7.2.9 设置气体灭火系统、细水雾灭火系统的场所(防护区),不应设置火灾时的排烟设施,但应按规定设置灭火后的通风设施,并宜采用机械通风系统,其风量应按换气次数5~8次/小时确定,排风口应直接通至室外。

  〔说明〕本条为《指南(2020版)》第7.2.8条,主要内容未作调整,补充了灭火后的通风设施宜采用机械通风系统。

GB50370-2005《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6.0.4 灭火后的防护区应通风换气,地下防护区和无窗或设固定窗扇的地上防护区,应设置机械排风装置,排风口宜设在防护区的下部并应直通室外。通信机房、电子计算机房等场所的通风换气次数应不少于每小时5次。(编者注:此条原为强条,被GB55036-2022《消防设施通用规范》废止)

  〔条文说明〕灭火后,防护区应及时进行通风换气,换气次数可根据防护区性质考虑,根据通信机房、计算机机房等场所的特性,本条规定了其每小时最少的换气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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