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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使用燃气的厨房内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
当宁消防网 2026-04-20 16:39:45浏览量:6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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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国家消防救援局关于印发《养老机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民发〔2023〕37号:

  (十一)严格用气管理。养老机构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则,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和气瓶。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自动切断装置。厨房设在地下室、半地下室和高层建筑内的,严禁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充装量大于50Kg的液化石油气容器应设置在所服务建筑外单层专用房间内,并采取防火措施。养老机构厨房灶具、油烟罩、烟道至少每季度清洗1次,燃气、燃油管道应经常进行检查、检测和保养。

《养老机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准则》征求意见稿 第7章综合判定要素

  7.2 建筑消防和设施设备

  7.2.1 养老机构(办公及附属用房除外)布置在楼地面设计标高大于54m的楼层上。

  7.2.2 5层及以上且建筑面积大于3000㎡(包括设置在其他建筑内第五层及以上楼层)的养老机构未设置消防电梯。

  7.2.3 未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处及相关区域设置应急照明、疏散、安全出口、消防救援口等指示标志,未按要求设置安全疏散指示图。

  7.2.4 设有门禁装置的疏散门未安装紧急开启装置。

  7.2.5 用于分隔防火分区的防火门、防火卷帘损坏。

  7.2.6 未配备担架、轮椅、呼救器等安全疏散辅助器材。

  7.2.7 使用未经强制性认证的电气线路、插座。

  7.2.8 使用燃气的厨房内未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自动切断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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