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房地产公司不服某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
【关键词】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权 调解
【基本案情】
申请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其开发建设的某广场建设项目尚未完成消防验收的情况下将该项目投入使用,被申请人某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经调查核实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对申请人作出罚款30万元的顶格行政处罚决定。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充分考量申请人正积极主动推进消防验收手续实际情况以及房地产行业整体环境,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不符合行政处罚的过罚相当原则,裁量明显不当。据此,申请人向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案涉行政处罚决定。
【复议办理】
行政复议机构受理后,确定本案核心争议焦点为:
一是申请人是否存在未经消防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违法事实,
二是被申请人作出的罚款处罚数额是否合法、适当。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在案涉项目未完成二次消防验收的情况下即投入使用,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被申请人对违法事实认定清楚,但被申请人在法定幅度内作出顶格处罚时,未综合考量申请人已通过首次消防验收、为履行交付义务投入使用、积极补办验收手续等情节,处罚裁量明显不当。鉴于申请人违法事实成立,其主要诉求为合理调整罚款数额,行政复议机构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依法中止审理,并组织开展调解工作。结合优化营商环境相关政策及行业整体发展现状,行政复议机构推动双方就降低处罚数额达成调解协议。申请人按照调解协议履行罚款缴纳义务,并按期完成二次消防验收,案涉行政争议得到实质性化解。
【典型意义】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将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确立为立法目的,并建立行政复议调解制度;司法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调解工作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意见》,对行政复议调解作出细化规范。
本案中,行政复议机构经依审查,认定申请人开发建设的项目存在未经完整消防验收即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在此基础上精准聚焦争议核心,充分听取企业合理诉求,围绕行政处罚裁量尺度开展调解工作,成功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实现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案件办结后,行政复议机构及时与被申请人沟通会商,督促其规范行政裁量权行使,持续提升依法行政能力水平。该案形成的调解思路与工作方法,在后续类案审理中被多次借鉴运用,既有力维护了企业合法权益,也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了有益实践,取得良好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来源:山西省司法厅
原文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nWCavGnLhSoyoBJSiiP4vw
注:本文封面图由AI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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