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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消防救援局“以案普法”典型案例:分析票据往来、结合消防技术服务管理系统发现……
2025-12-18 10:20:41浏览量: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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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指派无相应资格从业人员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行政处罚案

案例简介

上海市黄浦区消防救援支队积极与市经侦部门开展警消协作,通过分析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票据往来,结合消防技术服务管理系统从业数据分析研判,发现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开具发票日期为2023年12月4日的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的消防器材维护保养项目涉嫌未录入消防技术服务管理系统。2024年7月11日,支队派员对该实业有限公司的此起服务项目进行现场核查。经核查维保记录,发现该单位存在两名无资质工作人员分别在2024年4月、5月、6月共有3次执业行为,存在指派无相应资格从业人员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情形,违反了《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五项之规定,依据《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给予该实业有限公司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捌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同时还发现该单位存在以下问题:

1、未按照要求公示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相关信息。

2、消防技术服务合同签订完成后未在5日内将消防技术服务项目基本信息录入本市消防技术服务管理系统。

现场处理措施以及行政强制措施

一、针对该实业有限公司存在指派无相应资格从业人员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情形,依据《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

二、针对该实业有限公司未按照要求公示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相关信息的情形,依据《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责令该单位限期改正。

三、针对该实业有限公司消防技术服务合同签订完成后未在5日内将消防技术服务项目基本信息录入本市消防技术服务管理系统,依据《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责令该单位限期改正。

行政处罚

针对指派无相应资格从业人员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违法行为,依据《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及《上海市消防救援总队关于对部分消防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给予该实业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壹万捌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以案释法

一、创新协作,精准发现违法行为。通过与市经侦部门开展警消协作,分析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票据往来,结合消防技术服务管理系统v2.0从业数据分析研判,精准锁定该实业有限公司“体外循环”、弄虚作假等违法线索,成功打击冲击安全底线的违法行为,体现了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全链条闭环监管的力度与决心。同时向行业机构和从业人员释放信号,任何逃避监管的行为都将被依法查处。

二、以案治本,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以及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并督促其整改,旨在从根源上解决其消防安全意识薄弱、法律认知模糊、行为习惯不规范等问题,推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落实质量责任,实现全生命周期管理,提升服务质量的治本效果。

三、普法宣传,提升公众消防认知。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作为消防安全领域的专业力量,其执业能力和规范性关乎着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消防救援机构定期公布典型案例、普及法律法规,使公众了解到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是消防安全的重要环节,关系到自身生命财产安全,有助于公众更重视身边建筑的消防技术服务合规性,形成良好的社会监督氛围。

来源:国家消防救援局“以案普法”典型案例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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