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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警联动回路181个地址点不符合火规要求?
2025-12-03 14:45:21浏览量:17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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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程实际中对于工程规范的理解、执行往往存在不同的偏差,本期讨论的问题是真实发生的且多次发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图纸在审图时被判定回路地址点位(如181个)超出了火规GB 50116的规定,需要整改(拆分回路)。

先来看GB 50116的规定,3.1.5条除限定单台控制器的容量不大于3200点(早期达到万点容量的产品不少,有些大项目业主甚至希望一两台主机就解决问题),对总线回路“设备”总数(对于二线制系统都是编码型系统部件,也可以理解为“地址”总数)规定了:“不宜”超过200点,同时规定了:留“额定容量”10%的余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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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火规3.1.5条中“火灾报警控制器”可配接的“模块”只能是“中继模块”(接收火警信号),不能是输入、输出、输入/输出模块。“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型)”这一产品名称早已经取消,也不在《消防产品目录(2025年修订本)》中,对于“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二合一的产品,是按照GB 4717、GB 16806分别进行检验、获证,产品名称为: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

据此有些审图机构理解为:总线回路的地址点为应在200*(1-10%)=180以内,那181点就超出了规定。这种理解属于过度解读标准,也存在一些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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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规范用词为“不宜”,不是“不应”,即不强制要求;

2)规范规定的用意是回路留出一定地址点位余量,当因现场发生变化需要增加探测器、手报、模块等报警联动系统部件时,不至于要去增加回路总线(尤其是在现场到消控室间的施工布线已经完成的项目)。

3)“额定容量”不是指固定的200点,是指产品设计的最大容量。可参考《 河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疑难问题技术指南(第一册)》。 

“额定容量”最权威的获取处为:产品的“型式试验报告”(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最少1个回路配接满容量的系统部件,按照产品标准进行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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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产品特性描述”中有回路容量的明确数据,如下图的产品:回路“额定容量”为242个地址点。预留10%余量则可用218点;再与200点限制条件结合,每回路是肯定可使用200个地址点的。但如产品“型式试验报告”中回路“额定容量”为200点(在大型、多回路控制器中比较少见),则按照GB 50116的3.1.5条,单个回路地址点使用在180点为宜。

注:有的产品检验报告中回路地址点为255、512,对于工程实际应用来说由于单机容量3200点、单回路200点的限制,意义不大。

GB 50116火规中对于回路地址点的规定,目的除了便于现场增加部件外,还有重要一点是保障系统稳定、可靠运行,见条文说明。其中对于联动系统部件(模块、消火栓按钮)的数量是有限制的,尤其是单个回路不超过100只,这一点往往被忽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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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GB 50166验收标准中对此是增加了检测、验收要求的,“续表E.1”中1.2项:“每回路配接各类模块和消火栓(按钮)的地址总数≤100”,属于“C类”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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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GB 50116、GB 50166要对模块、消火栓按钮数量进行限制?主要是回路功耗(静态电流、工作电流)的考量,尤其是当下两线制系统(通讯+电源线合一)为主,“报警总线”“联动总线”基本共用。火灾报警的系统部件(探测器、手报)功耗不大,但联动部件就不一样了。泵启动后所有消火栓按钮要全部点亮“回答“指示灯(绿色);输出模块(控制消防广播、持续动作的消防设备)启动时需要自身增加功耗(继电器动作、“启动”灯点亮等),同时还要向外输出电流。这些都要靠回路“总线”提供,如果“总线”线路长、线径细(甚至是“非标”线),那在系统联动时“总线”末端电压会降低很多,可能造成系统部件(含探测器、手报等)工作不稳定、可靠。

原文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WXykEc2sumDBEBZZZMlRBQ,本文略有删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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