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2025年2月26日,我支队执法人员对天津某某技术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屋顶水箱间一台稳压泵出水管损坏,长期未维修,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同日,我支队对该案件进行了立案调查。再调查取证阶段,对顾某某和沙某某的身份信息进行取证,并对该单位的违法行为予以告知,当事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支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法对该单位作出处罚人民币贰万肆仟元整的处罚。
【案例二】
2025年3月18日,东丽区消防救援支队监督执法人员对某单位进行“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一层部分烟感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未接入火灾自动报警联动控制器,消防设施、器材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给予该单位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陆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十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来源:天津消防西青支队、天津消防东丽支队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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