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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峥嵘:新国标条文解读,解决气体灭火药剂造假和短斤少两问题
2025-06-23 11:30:15浏览量:1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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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消防百事通邀请到了磐龙安全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长石峥嵘先生,解读新《气体灭火系统及部件》是如何针对七氟丙烷灭火剂造假和短斤少两的现象,进行质量规定的。

在访谈中,石老师解读了GB 25972-2024《气体灭火系统及部件》5.3.13条和其他相关问题。

访谈内容如下

Q1:听说您参予了《气体灭火系统及部件》GB 25972—2024的起草,并且是您提出了第5.3.13条的钢瓶标识规定,要求在瓶组的明显部位用永久性标识注明:“瓶组充装前质量”、“介质充装量”、“瓶组充装后质量”。是这样吗?

石峥嵘:是的,磐龙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是该标准的参编单位,我作为代表参予了本标准的起草,是我提出了本条规定要求,并且得到了编委们的支持。

消防百事通配图

Q2:您能解读一下本条文的主要目的吗?

石峥嵘:这些年来,七氟丙烷灭火剂造假和短斤少两的现象非常严重,而且人们发现七氟丙烷在平时根本无法正常检漏检修。这些情况很大部分是由于钢瓶标识缺陷所导致。

本条文目的是解决短斤少两问题,并满足日常维护需要。

(一)我们先了解一下目前的瓶组重量标识形式,主要有3种:

形式1(不合规):

仅标识“灭火剂充装量”。

形式2(不合规):

标识“钢瓶重量”和“灭火剂充装量”,但“钢瓶重量”采用钢瓶本体净重量,没有纳入容器阀、虹吸管及配套件的重量。

形式3(合规):

标识“灭火剂充装前重量”和“灭火剂充装量”。

以上方式1和方式2都是不对的。因为不知道容器阀(瓶头阀)、虹吸管等配套组件的重量,就根本无法检查灭火剂实际充装量,给监督检查带来巨大困难。同时,业主在平时运行过程中,也无法检测灭火剂是否泄漏(后述讲解)。

其中,形式2的危害更大。首先,标识钢瓶本体重量是个画蛇添足的举动,因为钢瓶的出厂钢印标志已明确标识了钢瓶净重量,没必要再多此一举;另外,这种标识方式等于把容器阀、虹吸管等配件计入灭火剂重量,即使厂家自律,也会给后续维保检修带来做假空间。

方式3的做法是正确的。“灭火剂充装前重量”包括了钢瓶、虹吸管、容器阀以及配套组件重量,用户只需在现场对钢瓶称重,减去“灭火剂充装前重量”,即可获得“灭火剂充装量”。

磐龙就是采用这种标识方式,3年前就开始这样做了。我们看一下磐龙的瓶组标签:这是一台2022年3月份出厂的柜式七氟丙烷灭火装置,清晰标识了“灭火剂充装前重量”,并用*号标识说明:“瓶组充装前质量”是指灭火剂充装前的空瓶组重量,包括储存容器、容器阀、虹吸管等配套组件重量。

(二)最后,我们总结本条文目的:

(1)核算净重。

通过总重量减去皮重,可计算出净重(即灭火剂质量),以确认瓶组充装量是否合规、是否泄漏。

(2)满足泄漏检测和维保要求。

维护人员需要定期称重气瓶,尤其当出现瓶组压力下降时,应对瓶组进行称重,通过与铭牌标注的皮重、净重比对,就可以判断是否有灭火剂泄漏。

(3)确保合规与认证要求

各国标准均明确规定,气瓶必须永久标识皮重和总重。如无皮重,就无法进行灭火剂重量检查。重量标识是UL/FM、CE等认证的基础内容之一。

Q3:有厂家说,原来的产品标准就只要求标识灭火剂充装量,所以上述方式1的标识不违规,您看呢?还有,GB 25972主要针对管网灭火系统吧,柜式系统也有这个要求吗?全氟己酮呢?

石峥嵘:这种说法是不正确的。如果不标识灭火剂充装前的钢瓶重量,就无法满足正常的功能要求和维护使用要求,业主、监理和主管部门均无法检查实际的灭火剂充装量,能说正常吗。关键是,不标识灭火剂充装前的钢瓶重量,气瓶失压的维护检修工作无法正常进行,这就是影响基本功能了。因此,标识灭火剂充装前的钢瓶重量是正常产品的基本要求,是必须的。

也正是因为这个原因,不管柜式、悬挂式还是管网系统,或是全氟己酮(FK-5-1-12),灭火剂贮存容器均应标识灭火剂充装前的钢瓶重量。

这是国际认同的基本要求,实际上,我们国内出口的气体灭火产品,匀标识了灭火剂充装前的钢瓶重量,只是内销时疏忽了。

Q4:您说的上述方式1和方式2无法检测灭火剂是否泄漏,不能满足日常维护要求,能具体解释一下吗?

石峥嵘:这个与七氟丙烷的物理特征相关,结合维保要求,说明如下:

(1)在常温下,七氟丙烷的饱和蒸气压约为0.39 MPa。

因此,在密闭容器中,只要内部压力大于该值,七氟丙烷便可以气液共存的形式储存,主要呈液态存在。也就是说,不能根据瓶组压力来判断灭火剂泄漏,只能采用称重方式。

(2)灭火剂瓶组失压是气体灭火系统最常见的故障之一。当发现压力下降时,合规的处置方式是:

①钢瓶称重;

②减去瓶组标签上的空瓶组重量,得出灭火剂重量;

③与瓶组标签上的充装量相比,判断是否发生灭火剂泄漏;

④如确认没有泄露,补充氮气即可;如有泄漏,则需补充灭火剂。可想而知,如果钢瓶上没有标识空瓶组重量(方式1),或者空瓶组重量未包括容器阀、虹吸管等配套重量(方式2),将无法判断灭火剂泄漏。

因此,上述方式1和方式2都是错误的,钢瓶上应标识灭火剂充装前的空瓶组重量,这个重量必须包括瓶组、虹吸管、容器阀等配套组件重量。

Q5:条文中的“瓶组充装前质量”,包括哪些内容?和“皮重”有什么区别吗?

石峥嵘:“瓶组充装前质量”就是指皮重,英文名称tare,两者没有区别。GB/T 13005—2011规定,皮重(tare)包括瓶体及所有附件、填充物的重量。“皮重”概念是全球一致的,国际标准也有明确。

“瓶组充装前质量”所包括的内容,与“皮重”要求一致,在现场无法分拆称重的配套件都要计入(灭火剂和加压氮气除外),包括且不限于瓶组、容器阀(瓶头阀)、虹吸管等。

为什么本条文不用皮重,而要用“瓶组充装前质量”呢,是因为“皮重“这个概念被玩坏了,有些人和客户解释说“皮重”为钢瓶净重(不包括虹吸管和容器阀等配件),并且造成了一定认同空间,所以在标准条文中不得不采用“瓶组充装前质量”的表达方式,以防误会。

Q6:您能总结一下七氟丙烷灭火剂钢瓶重量的主要包括内容吗?

石峥嵘:灭火剂钢瓶重量=钢瓶本体+虹吸管+容器阀及配套组件+灭火剂+氮气。其中,各厂家的“容器阀及配套组件”重量是有区别的,比如有些厂家的压力测量附件在现场是不可拆分的,那就应该算进来。

Q7:灭火剂瓶组上的虹吸管、容器阀等的重量一般是多少?

石峥嵘:不同规格钢瓶有区别,从几公斤至10多公斤不等。

Q8:清楚了,如果厂家把虹吸管、容器阀等也计入七氟丙烷药剂重量的话,那灭火剂用量就减少了,灭火效果就没办法保障了。那么,七氟丙烷药剂价格和钢材价格相差有多大?

石峥嵘:虹吸管是钢管,容器阀材质以铜为主,也有不锈钢的,每公斤价格与七氟丙烷相比,价差10倍或20倍以上吧。

Q9:既然已经“瓶组充装前质量”和“介质充装量”,为什么还要标识“瓶组充装后质量”?前两者之和不就是后者吗?有人发表了文章,说是多此一举,增加厂家负担。

石峥嵘:要求同时标识这三个参数,主要目的是明确加压氮气重量。压缩后的氮气重量是不容忽视的,尤其对于充装率低的瓶组,可能达到几公斤。

因此,正确的计算方式如下:“瓶组充装前质量”+“介质充装量”+加压气体(氮气)=“瓶组充装后质量”。

多年来,很多客户在复核重量以后会问,你们磐龙为什么药剂总是多充了,我们就会告诉他,多出的重量是加压氮气的。

Q10:您强调了氮气重量,这个气体的重量没必要计较吧?

石峥嵘:这个是需要考虑的,与瓶组的充装率相关,从几百克至几公斤都有可能。业主通常不会过多计较,但七氟丙烷的设计浓度是刚刚好的(一般情况下,超设计浓度是不允许的),少了药剂可能直接影响灭火效率,甚至导致灭火失败。

Q11:这个条文确实可以防范短斤少量,但还是可以虚标的,比如可以少标“瓶组充装前质量”,让阀头阀和虹吸管重量计入药剂重量。这个有办法防范吗?

石峥嵘:这种操作的风险就比较高了,标准要求采用永久性标识,灭火剂瓶组会在3至5年内年检一次,这时是需要将灭火剂排空试压,如虚标,很容易暴露,随时可能追责。

这里,顺便给那些经销商和工程商们提个醒,中间商是要承担责任的,尤其当厂家失联时,你有口难言,就全部由中间商承担了。

Q12:这个钢瓶标识,国外是怎样情况?

石峥嵘:国外的要求是一样的,“瓶组充装前质量”、“介质充装量”和“瓶组充装后质量”分别对应“Tare Weight”、“Agent Weight”、“Gross Weight”。重量标识是UL/FM、CE等认证的基础内容之一。

NFPA 2001:2023明确规定,每个药剂容器必须设有永久性铭牌或其他永久性标记,并标明皮重(Tare Weight)和毛重(Gross Weight)。

ISO 9809-1、ISO 4706和ISO 13769也有关于皮重(Tare Weight)、毛重(Gross Weight)等的明确要求。ISO系列标准属于国际标准,被各国广泛采用(如中国GB、欧盟EN、美国DOT等常引用或等效采用),是气瓶行业的核心国际规范。

以上是本次访谈的全部内容,大家以后在采购和工程验收以及维保气体灭火设备时可通过本文所列方法,初步得知气体灭火设备是否合规。

声明: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消防百事通系信息发布平台,消防百事通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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