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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规范》对消防监督执法的指导意义
来源:消防事务研究所 2023-08-03 09:07:12浏览量: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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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55036-2022和《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已正式实施,作为全文强制的“技术法规”,其强制性可作为消防监督执法的直接依据,包括在工程建设领域。特别是《防火通规》1.0.9直接规定了“违反本规范规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作为全文强制的“技术法规”,其强制性可作为消防监督执法的直接依据,包括在工程建设领域。

面对千差万别的建筑情况,如何准确适用规范作出正确执法行为是当前面临的一个问题,特别是《通规》实施后,原《建规》等防火设计类和消防设施类标准规范都取消强制性后,以《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为例,如何判定“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

一是对于将来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如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违反《通规》有关明确规定的,则直接按照《消防法》进行处罚。违反了《通规》中未作明确具体规定的或者是其他标准普通条文的,则要看是否能够达到《通规》所要求的目标与功能,不能证明达到,则应按照《消防法》处理。

二是对于未改造的既有建筑,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原则上应对照建筑当时的标准规范即“从旧兼从轻”的原则进行把握,《通规》要求严的则适用当时的规范,《通规》要求放宽的则适用《通规》。如按原《建规》需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单多层丙类厂房未设置,《通规》未做要求,原条文失去强制性,则不能按照“不符合国家标准”处理为宜。

三是对于既有建筑改造的(一般是指不改变建筑使用用途、不增加建筑规模,对既有建筑安全性、功能完整性和品质提升的活动,如节能改造、加装电梯、无障碍改造、水暖电系统等机电设施改造、内外部装修装饰、房屋修缮、结构加固等。),原则上应当执行《通规》的有关要求,当条件不具备、执行现行强制性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确有困难时,既有建筑改造后的消防安全性能或消防安全水平不应低于原建造时的标准或原建造时的消防安全性能或消防安全水平,如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则应综合考虑“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情况,不能一概而论。

来源:消防事务研究所

原文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aK7kMYI1bcqDXooMuZkn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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