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现行规范,当高位消防水箱设置高度不满足最不利点处静压时,应设置稳压泵。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
5.2.2高位消防水箱的设置位置应高于其所服务的水灭火设施,且最低有效水位应满足水灭火设施最不利点处的静水压力,并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 一类高层公共建筑,不应低于0.10MPa,但当建筑高度超过100m时,不应低于0.15MPa;
2 高层住宅、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多层公共建筑,不应低于0.07MPa,多层住宅不宜低于0.07MPa;
3 工业建筑不应低于0.10MPa,当建筑体积小于20000m³;时,不宜低于0.07MPa;
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自动水灭火系统应根据喷头灭火需求压力确定,但最小不应小于0.10MPa;
5 当高位消防水箱不能满足本条第1款~第4款的静压要求时,应设稳压泵。
二、对于老规范,只有高层民用建筑要求设置“增压设施”,工业建筑及单多层民用建筑没有要求设置。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45-82
第6.4.7条 -二、一类建筑(住宅除外)的消防水箱如不能满足最不利点消火栓或自动喷水灭火设备的水压(自动喷水灭火设备水压不宜小于1公斤/厘米²)时,应设气压给水设备等增压设施。仅设有消火栓给水系统的二类建筑,其顶层消火栓处静水压不应低于7米水柱。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
7.4.7.2 高位消防水箱的设置高度应保证最不利点消火栓静水压力。当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时,高层建筑最不利点消火栓静水压力不应低于0.07MPa;当建筑高度超过100m时,高层建筑最不利点消火栓静水压力不应低于0.15MPa。当高位消防水箱不能满足上述静压要求时,应设增压设施。
7.4.8 设有高位消防水箱的消防给水系统,其增压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7.4.8.1 增压水泵的出水量,对消火栓给水系统不应大于5L/s;对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不应大于1L/s。
7.4.8.2 气压水罐的调节水容量为450L。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8.4.3-8 高层厂房(仓库)和高位消防水箱静压不能满足最不利点消火栓水压要求的其它建筑,应在每个室内消火栓处设置直接启动消防水泵的按钮,并应有保护设施。
原文来自:微信公众号 消防根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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