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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官网:最新的消防审验12条回复
消防芝士 2026-01-07 09:21:20浏览量:1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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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养老院所租场所的地下一层为供热公司锅炉房,出租方认为该商业已取得消防验收可租用于开办养老院用途,但根据消防法第19条生产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屋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请问租赁地下设有锅炉房的建筑物上方开办养老院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吗?

答:

一是按照《锅炉房设计标准》(GB 50041-2020)第4.1.3条规定,当锅炉房和其他建筑物相连或设置在其内部时,不应设置在人员密集场所和重要部门的上一层、下一层、贴邻位置以及主要通道、疏散口的两旁,并应设置在首层或地下室一层靠建筑物外墙部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养老院属于人员密集场所。

二是对于已取得消防审验手续场所的经营、使用,建议咨询相关主管部门。(2025.07.15)

问:在《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附表3第三列中有如下表述:工业生产必需的研发、设计、检测、中试设施,可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之外计算,且建筑面积≤工业项目总建筑面积的15%,并要符合相关工业建筑设计规范要求。是否可以理解为此部分15%的建筑仍属于工业建筑,需按工业建筑的相关消防规范执行?

答:

一是工业建筑内设置直接服务于生产的办公室、休息室等辅助用房应符合《建设防火通用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有关规定。

二是《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由自然资源部发布,建议咨询发布部门。(2025.07.15)

问:我们计划承租一个房屋用途为商业的整栋房屋。目前我们得知该房屋1-2层办理过建筑工程消防验收,但是3-4层未办理。但是在这个房屋取得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我们可以凭《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办理3-4层的装饰装修的消防验收或直接投入使用吗?还是必须要先让业主方办理建筑工程的消防验收或者备案?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规定,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该建筑3-4层新建、改建(含装饰装修)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应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或消防验收备案手续。(2025.07.15)

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第58号令)第十四条第(十二)项中单体建筑面积大于4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50米的公共建筑属于特殊建设工程,需要进行消防设计审查和消防验收。想要咨询上述公共建筑是按照《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附件3-21-1中有关一般公共建筑去划分,还是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表5.1.1”民用建筑的分类“中的公共建筑去划分。即想要咨询工业建筑是否属于《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附件3-21-1中的一般公共建筑,需要按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第58号令)第十四条第(十二)项去区分是否属于特殊建设工程?

答: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2020年4月1日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发布,根据2023年8月21日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8号修正,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十四条列明了特殊建设工程的具体情形,建设工程符合《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为特殊建设工程;不符合《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并且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为其他建设工程。(2025.07.10)

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是特殊建设工程,其中第十一项“设有本条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情形的建设工程”。

对于此条文:

1、是否可以理解为本条文针对的是具有两种及以上功能的建筑?

2、是否可以理解为当一个建筑包含了第一项至第六项的功能,这个建筑即作为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设计审查与验收制度?

3、包含的第一项至第六项的功能是否需要满足第一项至第六项相应的面积限制?

答: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一项所列情形未对功能数量做出规定。设有第一至第六项所列情形的建筑是特殊建设工程,应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手续。(2025.11.04)

问:本小区1#-3#、5#-8#楼分别为一类高层住宅,4#、14#、17#、18#、19#楼为小区配套变电站邮政服务用房等配套用房,以及二期地下车库均在同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且1#-3#、5#-8#楼在同一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合格)上。但是,在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凭证上,标明的是二期地库局部(1#地下一层、2#地下一层)以及1#、2#建设工程。请问,在同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的建设工程(地上建筑及地下车库)是否需要一起进行消防验收?同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的建设工程(地上建筑及地下车库)且为特殊建设工程,其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是否应当是在同一消防设计文件上?

答: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所列属于特殊建设工程情形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严格审查申请材料,审查的项目范围应与建设单位申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项目保持一致,不得随意调整、拆分。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经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进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2025.11.04)

问:总建筑面积12000平方米的宾馆,开工前进行了施工图消防设计审查,消防设计文件中未包含精装修,目前正在施工。施工过程中建设方计划增加室内精装修内容,请问现阶段可以办理室内装修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吗?按照新建装修工程办理?或者竣工消防验收后再按照既有建筑改造装修工程办理消防设计审查?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规定,对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宾馆增加室内装修工程,应根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8号)相关要求,调整或重新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手续,宾馆主体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合格,室内装修工程不得施工。(2025.11.03)

问:集团公司因业务需要,拆分养老业务重新注册子公司,利用原场所开展养老业务,是否需要重新办理消防审验备案?如何办理?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规定,对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未发生工程建设行为的无需办理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手续。(2025.11.03)

问:请问一个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投资额超过1200万的房屋修缮工程是否要当地住建委办理施工许可证?如有房管局的开工审核单是否就可以不办理施工许可证?

答: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2025.10.29)

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8号),第十四条指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是特殊建设工程:(九)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天然气长输管道工程的站场按照功能,一般分为首站(设置在输气管道起点,执行气体分离、调压计量、清管器发送等初始处理流程,配备气体分析装置和辅助的电讯仪消水设施)、分输站(通过调压计量设备向用户分配气体,配备电讯仪消水设施;部分站点集成清管功能形成清管分输站)、清管站(专设清管器收发球筒与分离设备,配备电讯仪消水设施),以及压气站(采用多级压缩机组提升管道输送压力,配备电讯仪消水设施)。站内生产区、办公区按照《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50251)、《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等石油行业规范和消防相关专业规范进行设计、施工。请问,天然气长输管道工程的首站、分输站、清管站、压气站,是全部作为“特殊建设工程”由建设单位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还是全部作为“其他建设工程”在竣工验收合格五个工作日内,由建设单位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备案;或者其中某些类型的站场是“特殊建设工程”或“其他建设工程”。

答:

天然气在《危险化学品目录》中列明为易燃易爆危险品。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技术标注建设且用于生产、储存、装卸的首站、分输站、清管站、压气站,建设单位应依法办理建设工程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手续。(2025.11.06)

问:假如一栋建筑没有办理主体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手续(一消),但通过地方性政策已办理了不动产证。那么打算购买或租用此建筑部分空间的装饰装修工程,可不可以直接办理装饰装修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书手续(二消),请给出可以或不可以办理的依据,谢谢!

答:

已取得不动产证的建筑应具有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手续,在此基础上开展装饰装修的,依法申请装饰装修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手续。(2025.11.05)

问:燃气工程中的燃气管网没有消防设施,是否需要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规定,对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燃气管网依据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的,应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手续。(2025.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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