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消防救援总队关于印发《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2025版)》的通知
各市建委(建设局)、消防救援支队,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我厅和浙江省消防救援总队联合对2020年编制的《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进行了修订,请各地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本《指南》自2026年3月1日起实施,由浙江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并在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公开。《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浙消〔2020〕166号)和《〈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2020版)〉部分条文执行问题专家意见》(浙建设发〔2023〕103号)同时废止。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消防救援总队
2025年12月29日
点击查看:《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2025年版)》全文
以下为第六章消防电气内容摘录
第六章 消防电气
6.1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6.1.1 建筑物内10kV及以上供电线路电缆的设计和敷设,应满足设计火灾延续时间内连续供电的需要。
〔说明〕本条对《指南(2020版)》第6.2.1条做修订,用词根据《建筑防火通用规范》第10.1.5、10.1.7条做适当修改,特别对10kV及以上供电线路提出了设计和敷设的综合防火技术要求。
6.1.2 设计火灾延续时间不小于2小时的建筑内,敷设在消防水泵房、消防电梯机房和消防控制室内的由消防配电箱(柜)和控制箱(柜)引出的消防线缆设计选型可采用耐火性能试验条件满足供火时间90min的耐火线缆。
〔说明〕本条为新增条文。《建筑防火通用规范》第10.1.7条对于消防配电线路的设计和敷设提出了强制性规定,但是对消防配电箱(柜)的出线线缆和消防用电设备比如风机、水泵等低压电动机的主回路线缆选型未做规定。其中“耐火性能试验条件供火时间”表述,来自《阻燃及耐火电缆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XF/T 306-2025第5.2节相关内容,但并没有规定要求的试验方法。
6.1.3 除防火卷帘、消防潜污泵、活动挡烟垂壁、电动排烟窗、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装置、无机房消防电梯等的控制箱外,设置在民用建筑内部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箱和控制箱应安装在其消防用电设备机房或配电小间内。
〔说明〕本条修订注明了本条规定的适用范围,与《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 51348-2019协调。其他建筑或场所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箱和控制箱的安装应符合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6.1.4 用于防火分隔且按一、二级消防负荷供电的多个防火卷帘,当涉及3个及以上防火分区时,应采用放射式供电。(附图6.1.4)

〔说明〕对示意图进行了修改,更加清晰地表达了对防火卷帘配电的要求。消防配电箱应设置在配电小间或消防用电设备机房内。
6.1.5 当同一消防风机房内设置两台及以上消防风机时,应采用以下两种供电方式之一:
1由设置在机房内消防双电源末端切换配电箱放射式供电(附图6.1.5-1);

2当一个机房内的消防风机仅服务于本防火分区时,每台消防风机由相互独立的控制箱供电,各控制箱电源由消防风机房所在防火分区的消防双电源切换配电箱放射式供电(附图6.1.5-2)。

〔说明〕本条为新增条文,根据《建筑防火通用规范》第10.1.6条给出明确可行的方案。对于一个机房的风机服务于多个防火分区时只能采用附图6.1.5-1方案。
6.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10.1.10条中的“电缆井、沟”是指除室外、变电所及建筑物内低压总进线间以外的电缆竖井和电缆沟。
〔说明〕本条对《指南(2020版)》第6.1.5条做修订,明确电缆井和电缆沟的适用范围。
6.1.7 除另有规定外,公共建筑同一楼层相邻防火分区的消防风机、防火卷帘、电动排烟窗、消防潜污泵、电动挡烟垂壁等设备的消防配电箱共用配电间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共用配电间应位于防火分区交界处,配电间的墙体除分区处的防火墙外,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房间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2电气线路穿越墙体处应采取防火封堵措施,防火封堵组件的耐火性能不应低于防火分隔部位的耐火性能要求;
3各防火分区的消防配电箱应单独设置;
4引至不同防火分区的线路应由配电间直接敷设至该防火分区。
〔说明〕本条为新增条文。本条“交界处”是指同一楼层内相邻的防火分区的交界处,且配电间与各防火分区贴邻布置。其中消防风机的控制要求需要满足本《指南》第6.1.5条第2款要求。
6.2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6.2.1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灯具设置部位和地面最低水平照度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 51309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说明〕对于地面最低水平照度,应按各标准中照度较高的规定执行。
6.2.2 除另有规定外,公共建筑同一楼层相邻防火分区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集中电源共用配电间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共用配电间应位于防火分区交界处,配电间的墙体除分区处的防火墙外,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房间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2电气线路穿越墙体处应采取防火封堵措施,防火封堵组件的耐火性能不应低于防火分隔部位的耐火性能要求;
3各防火分区的集中电源应单独设置;
4引至不同防火分区的消防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系统的线路应由配电间直接敷设至该防火分区。
〔说明〕本条为新增条款。本条“交界处”是指同一楼层内相邻防火分区的交界处,且配电间与各防火分区贴邻布置。
6.2.3 独立建造的建筑面积不大于100㎡且内部无疏散通道的传达室、公共厕所、垃圾房等单层民用建筑可不设置消防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系统。
〔说明〕本条为新增条款。对此种类型建筑内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提出了可选择的技术措施。
6.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6.3.1 除规范规定的设置场所外,二类高层建筑中宿舍的房间及其公共活动用房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其套内应设置具有声报警功能的火灾探测器。
〔说明〕修订删除了“旅馆的客房”,因为《建筑防火通用规范》第8.3.2条已做了规定。本条强调了住宅套内火灾探测器声报警功能的要求。
6.3.2 设置集中报警系统或控制中心报警系统的建筑应在楼梯间内设置火灾探测器。
6.3.3 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建筑物内配电间、弱电间、UPS间和电气竖井等电气场所内的感烟火灾探测器不应少于2只。
〔说明〕本条为新增条款。对于提高小型电气和智能化机房火灾探测的可靠性提出了更高要求。
6.3.4 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建筑当设有防火卷帘时,应选择自带火灾探测器的防火卷帘控制器,并在防火卷帘两侧设置火灾探测器,控制防火卷帘动作。
6.3.5 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住宅建筑,火灾声警报器应每层设置。
6.3.6 区域型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可以采用火灾报警控制器控制输出点直接控制相关场所或部位的消防风机、电动排烟窗、活动挡烟垂壁或防火卷帘等设备,并在火灾报警控制器上的手动直接控制按键上(或附近)设置明显标识。
〔说明〕本条对《指南(2020版)》第6.3.5条做修订,统一用语。
6.3.7 建筑物内下列用电负荷可经人工确认后切断:
1生活水泵、安全防范系统设施等在火灾时可起到辅助作用的用电负荷;
2断电后可能造成不良后果的特殊场所用电负荷。
〔说明〕本条对《指南(2020版)》第6.3.6条做修订,增加了对起辅助作用的用电负荷需在必要时进行手动切除的要求。本条中的特殊场所指的广播电视中心、医院、电厂、机场航站楼等重要建筑中的保障人员和重要财产安全的场所。
6.3.8 设置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或存放电动汽车的汽车库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宜设置具备火灾图像识别功能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当汽车停车数量不大于10辆时,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可采用能够远程传输报警和故障信号的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
〔说明〕本条为新增条文。对停放电动汽车及设置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汽车库的防火技术提出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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