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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笔记—高层建筑中避难层的设置要求及管理分析
仁者有勇 2025-10-24 17:10:40浏览量:2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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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检查了一个高层民用建筑,建筑高度为130m,设置了避难层,一个设在五层,一个设在十七层,其中五层改变了使用性质,被用作会议室;十七层堆放了橱柜、家具等物品,避难区被占用。因在平时检查很少遇到,所以对避难层的设置要求及管理产生产了兴趣,对此进行了梳理。

避难层是建筑内用于人员临时躲避火灾及其烟气危害的楼层,避难层中用于避的区域称为避难区。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工业与民用建筑,为了解决人员竖向现离过长的问题,应设置避难层,以便为人员安全疏散和避难提供必要的停留场所。

一、哪些建筑应设置避难层?

根据国家相关消防技术标准规定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公共建筑与住宅建筑应设置避难层(间)。具体要求如下: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7.1.14条,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应设置避难层,且第一个避难层的楼面至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地面的高度不应大于50m。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5.5.23条,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公共建筑,应设置避难层(间);第5.5.31条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应设置避难层,避难层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5.5.23条有关避难层的要求。

二、如何设置避难层?

根据普通人爬楼梯的体力消耗情况,结合各种机电设备及管道等的布置和使用管理要求,规定每个避难层服务的高度不宜大于50m。考虑我国目前主战举高消防车的救援能力,要求第一个避难层的楼面至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地面的高度不应大于50m。具体要求如下: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7.1.15条避难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避难区的净面积应满足该避难层与上一避难层之间所有楼层的全部使用人数避难的要求。

2除可布置设备用房外,避难层不应用于其他用途。设置在避难层内的可燃液体管道、可燃或助燃气体管道应集中布置,设备管道区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与避难区及其他公共区分隔。管道井和设备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避难区及其他公共区分隔。设备管道区、管道井和设备间与避难区或疏散走道连通时,应设置防火隔间,防火隔间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3避难层应设置消防电梯出口、消火栓、消防软管卷盘、灭火器、消防专线电话和应急广播。

4在避难层进入楼梯间的入口处和疏散楼梯通向避难层的出口处,均应在明显位置设置标示避难层和楼层位置的灯光指示标识。

5避难区应采取防止火灾烟气进入或积聚的措施,并应设置可开启外窗。

6避难区应至少有一边水平投影位于同一侧的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范围内。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5.5.23条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公共建筑,应设置避难层(间)。避难层(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第一个避难层(间)的楼地面至灭火救援场地地面的高度不应大于50m,两个避难层(间)之间的高度不宜大于50m。如图所示:

2通向避难层(间)的疏散楼梯应在避难层分隔、同层错位或上下层断开。

3避难层(间)的净面积应能满足设计避难人数避难的要求,并宜按5.0人/m²计算。

4避难层可兼作设备层。设备管道宜集中布置,其中的易燃、可燃液体或气体管道应集中布置,设备管道区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与避难区分隔。管道井和设备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避难区分隔,管道井和设备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向避难区;确需直接开向避难区时,与避难层区出入口的距离不应小于5m,且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避难间内不应设置易燃、可燃液体或气体管道,不应开设除外窗、疏散门之外的其他开口。

5避难层应设置消防电梯出口。

6应设置消火栓和消防软管卷盘。

7应设置消防专线电话和应急广播。

8在避难层(间)进入楼梯间的入口处和疏散楼梯通向避难层(间)的出口处,应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

9应设置直接对外的可开启窗口或独立的机械防烟设施,外窗应采用乙级防火窗。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2018第3.8.1条,避难间(层)及配电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等发生火灾时仍需工作、值守的区域应同时设置备用照明、疏散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第3.3.12条,超高层建筑供配电系统宜按照超高层建筑内的不同功能分区及避难层划分设置相对独立的供配电系统。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GB50166-2019第3.3.18条消防电话分机和电话插孔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安装在明显、便于操作的位置,采用壁挂方式安装时,其底边距地(楼)面的高度宜为1.3m~1.5m;

2避难层中,消防专用电话分机或电话插孔的安装间距不应大于20m;

3应设置明显的永久性标识;

4电话插孔不应设置在消火栓箱内。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B/T40248-2021第7.5.2条,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c)避难层(间)、避难走道不应挪作他用,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的门应保持完好,门上明显位置应设置提示正确启闭状态的标识;

《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55036-2022第11.2.4条,采用自然通风方式防烟的避难层中的避难区,应具有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可开启有效面积应大于或等于避难区地面面积的2%,且每个朝向的面积均应大于或等于2.0㎡。避难间应至少有一侧外墙具有可开启外窗,可开启有效面积应大于或等于该避难间地面面积的2%,并应大于或等于2.0㎡。

11.2.5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送风量应满足不同部位的余压值要求。不同部位的余压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前室、合用前室、封闭避难层(间)、封闭楼梯间与疏散走道之间的压差应为25Pa~30Pa;

2防烟楼梯间与疏散走道之间的压差应为40Pa~50Pa。

三、如何管理避难层?

根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5号)第二十九条规定,高层民用建筑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标识,指示避难层(间)的位置。禁止占用高层民用建筑避难层(间)和避难走道或者堆放杂物,禁止锁闭避难层(间)和避难走道出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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