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6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贵州省贵阳市消防救援支队原党委副书记、支队长李世永受贿、行贿一案,对被告人李世永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以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一十万元;对李世永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12年至2024年,被告人李世永利用担任贵州省黔西南州公安消防支队党委书记、支队长,党委副书记、支队长,贵州省遵义市公安消防支队党委副书记、支队长,贵州省贵阳市公安消防支队党委副书记、支队长,贵州省贵阳市消防救援支队党委副书记、支队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相关公司及个人在项目承揽、设备采购、工作调动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078万余元。2007年至2022年,为维系与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原党委委员、副局长张福生的关系并请托张福生为其职务提拔以及调整提供帮助,李世永先后十五次送给张福生人民币共计25万元。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世永的行为构成受贿罪、行贿罪,其受贿数额特别巨大,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均应依法惩处,并予数罪并罚。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涉案赃款赃物绝大部分已追缴到案,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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