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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总队回复:消防联动设备报废,有没有国家强标或者市标、要求或者建议?
2025-08-20 08:50:42浏览量: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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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消防联动系统报废相关问题

您好,我单位(市属事业单位)消防中控联动系统于2012年投入使用,至今已将近14年。近期,消防联动系统频发故障,且因设备过于老旧,存在零件购置等相关问题。请问在消防联动系统的报废上,有没有国家强标或者市标、要求或者建议?

法制与社会消防工作处回复:

根据《火灾探测报警产品的维修保养与报废》(GB29837-2013)第6.1“报废条件”6.1.1条规定“火灾探测报警产品使用寿命一般不超过12年,可燃气体探测器中气敏元件、光纤产品中激光器件的使用寿命不超过5年”

咨询:消防备品备件配置要求?

我单位将大厦消防维保已委托服务机构全权负责,由于各类设施设备更换是由维保服务机构进行专业更换的,有关消防设施的备品备件是否也由维保服务机构负责提供,我单位无需再单独配置消防设施备品备件?

法制与社会消防工作处回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第十六条规定: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根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GB50166-2019)第6.0.6规定:

不同类型的探测器、手报、模块等现场部件应有不少于设备总数1%的备品。

因此,确保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包括配备备件)是单位应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单位可以委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设备安装厂家配备配件,但单位的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不以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转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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