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有粉丝在我发表的《审查火灾事故认定书证据效力的八个方面》一文留言“是不是火灾事故调查权已经交出去了”。还有粉丝私信“曹律师,聊点三定吧”。我也注意到,近期坊间流传省以下“三定”将定,考虑到这两个问题有关联,我就放在一起聊聊:
回顾消防法修订历程,部分火灾调查权力早已失去
2008年10月28日修订《消防法》,将原先“负责调查、认定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修改为“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由此可见,在十七年前,国家收回了或者主管部门放弃了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等职权。补充一点,严格来讲,当下的消防救援机构只有调查火灾原因的职权,认定火灾原因则失去了法律依据。相比之下,现在所谓火灾调查权是不完整的。
十年之后虽然尝试挽回,只是当时已惘然
2019年10月,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作出《开展火灾延伸调查强化追责整改的指导意见》,提出:消防救援机构组织开展火灾延伸调查,查实有关单位和个人违法违规行为和问题,分析厘清火灾事故各方责任,以及应综合运用行政、刑事等处罚手段严肃问责,试图挽回查处火灾事故责任的权力。但因该《意见》只是一份内部文件,并且与消防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冲突,违背“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法治原则,无力改变现状至今。
注:尽管个别地方根据该《意见》出台了一些有关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的地方规定,但因存在上述硬伤,其制定依据的合法性缺失,一旦经历行政诉讼程序中的规范性文件审查,结局难以乐观。
2002年首次颁布《安全生产法》,规定“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在国务院493号令的加持下,成为各类事故调查以及追责问责的主要依据。生产经营性火灾由应急管理部门牵头调查的实践表明,一部分火灾事故调查权力已经不再属于消防救援机构。这种现象曾引起情绪躁动。
不会交出去
对于消防救援机构仅剩的调查火灾原因和统计火灾损失的权力,大可不必担心会失去。这两项权力实质上是食之无味弃之可惜的鸡肋,若是小火,难度大争议多,干起来费力不讨好,没有人会要;对于较大以上或者有影响的火灾,消防救援机构多作为技术组成员,在事故调查组领导下配合顺畅,一般也不会有人寻求丢了帮手。因此,从现状看,即便愿意交出去,也未必有人接手。
关于职能、内设机构和编制
虽然省以下三定方案内容尚未公布,但是根据相关法规和政策也能得出合理判断。按照《国家消防救援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第五条和第八条,国家消防救援局具有组织指导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的职责,内设的消防监督司具体承担组织指导火灾事故原因调查和统计火灾损失等有关工作。我认为,即便省以下“三定”表述有异,但应当与该《规定》保持一致:
职能。如上所述,仍要承担调查火灾原因和统计火灾损失的职责。对于火灾调查的没落,我曾发表多篇文章探讨,此文不再赘述。
机构。国家局没有设置火灾调查司,与此相应,省以下机构绝不可能单独设立,即便现有专门处室也会削减。大力推行的全员火调相当于全民皆兵,弱化专业分工,增强一人多能的兼容性,从此角度看火灾调查独立于其他业务工作便不具有必要性,由消防监督业务处室进行组织指导恰好。
编制。消防救援机构实行双重管理体制,其人员编制独立于地方,3年内编制精简5%、职级对应公务员等是大势,无需多言。
消防改制七年有余,仍怀有越改越好期盼的人少了。现在都在想什么呢?收入高一点,加班少一点,假期长一点,优待多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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