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法》的19条、61条是这么说的:
第十九条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第六十一条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注意一下划线的部分。有人认为这事儿应该由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说了算,符合标准的就可以住,不然不让住。
但是后来公安部出了个行业标准,GA703-2007《住宿与生产存储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这算是个管理类的标准,并不是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但这个公安标准却规定了什么情况下让住,什么情况下不让住。
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释义》指出——为有效预防“三合一”场所火灾的发生,明确“三合一”场所应具备的消防安全条件,公安部于2007年颁布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住宿与生产存储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GA703-2007,规定了“三合一”场所的防火分隔措施、疏散措施、消防设施,以及火源控制等消防安全技术要求。
大概的意思是,有些建筑,比如沿街商铺,它建的时候是没说可以住人的,但开发商很鸡贼,他知道商户将来会住,因此把层高搞得很高大概5米左右,然后商户买了之后就自己加盖个二层。商户自己小改,又用不着重新走流程审批,所以这事儿将来可以赖到商户头上。
消防很上心,觉得这种情况也是容易出事的。因此就搞了个标准,你使用过程中改成住人了,这也不行,得有规矩管着。
改变建筑的使用性质,这在很多法规里面都是禁止的行为。改变的时候,应符合城市规划、市容管理、环境保护、公安和卫生等部门的要求,同时也要不得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行为。
一些地区对于有关的行为,也作出了明确规定,比如:1、对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破墙、破房、违法搭建的行为,责令其限期整改,恢复原状,并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2、对房屋出租人,须经有关部门批准而未经批准改变房屋性质的行为,责令其限期整改,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从民法典来说,这种改变可能也会影响产权人的合法权益,甚至构成违约。
那就出来一个问题,既然建筑的性质随便改了不行,那消防出的这个行业标准就允许住人,可能算是单方许可,其他好多部门未必同意。但好处是这些部门可能都不想管,睁一眼闭一眼,只有消防是比较认真的。
从经济角度考虑,商铺住人是合理的,因为省钱、方便,不用考虑再租房子、不用考虑交通费用、不用考虑晚上没人服务或者店被偷了。另外,危险性并不太大(没有化学品)的商铺住几个人,和住宅差不了多少,似乎没有必要去管(宣传一下还是有必要的)。
来源:靠山屯闲话
原文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HkdXS4E-AEaJkxmVJlKsZ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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