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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育总局:游泳等高危体育项目许可,审批条件不包含消防手续
2025-05-09 09:03:23浏览量:2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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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近期,有部分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单位反映:某地审批部门在审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证时,增设消防验收手续作为许可条件。针对无消防验收或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手续的经营单位,不予办理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根据《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做好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结合《行政许可法》《消防法》等法律法规,某地审批部门在审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证时增设消防验收或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手续的行为是否合规?(留言时间:2025年4月7日)

【答复】

您好: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规定,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一)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二)具有达到规定数量的取得相应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者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三)具有相应的安全保障、应急救援制度和措施。

按照《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二)具有达到规定数量、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三)具有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育设施、设备、器材安全检查制度等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体育总局关于印发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文件的通知》(体政字〔2017〕32号)对游泳、滑雪、潜水和攀岩四类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审批条件及程序作出具体规定

以游泳为例,审批条件包括:(一)游泳池、救生设施、救生器材等设施符合国家标准(GB19079.1—2013);(二)有符合国家标准(GB19079.1—2013)数量要求、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游泳救生员和社会体育指导员(游泳);(三)有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包括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溺水抢救操作规程,溺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游泳设施、设备、器材安全检查制度,救生员定期培训制度)。

上述规定中,审批条件不包含消防事项,县级以上地方体育行政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应当按照规定的审批条件进行审批。

国家体育总局政府网站(2025年4月21日)

来源:国家体育总局政府网站

原文链接:https://www.sport.gov.cn/n323/n10459/c28642561/conten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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