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信用中国(天津)发布的行政处罚公示信息,2024年2月21日,天津市津南区法院审判综合楼因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项,被津南区住建委行政处罚3888433.878元。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第五十八条第(一)项规定: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月26日,澎湃新闻记者在信用中国(天津)官网、津南区政府官网上查询到前述行政处罚信息。不过,2月27日再查询,信用中国(天津)官网显示“已被撤稿或删除”。
2月27日,津南区法院办公室工作人员向澎湃新闻证实了前述行政处罚信息,称法院很快会履行罚款,随后挂断了电话。
来源:澎湃新闻
原文链接: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26478049?commTag=tr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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