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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配城起火3死1伤,物业总经理被追刑事责任,9名公职人员被处分
2023-12-13 09:54:03浏览量:1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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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4月7日,合肥一个汽配城里面起火,导致3死1伤。近日合肥市应急管理局公开了这起火灾的调查报告。

火灾的大概情况是:

火灾发生在2023年4月7日凌晨2时18分左右,地址是包河区上海路与淝河路交口华中汽配城大市场的合肥皖粤汽车维修服务部,一楼汽车应急启动电源(锂电池)电气短路起火,住在维修部二楼的一家4人中,丈夫和2个孩子死亡,妻子受伤,造成3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约30万元。

合肥市包河区华中汽配城“4·7”较大火灾事故

火灾位置航拍

火灾发生后,当事人鲍**(丈夫)先发现了火灾,具体的经过是(从监控录像看):4月7日凌晨2时8分许,维修部一层有烟,烟火逐渐增大。2时10分许,鲍**从113号商铺内打开卷帘门出来,随后又将114号商铺的卷帘门打开,鲍**试图将火扑灭,但114号商铺内火势增大并伴有爆炸,鲍**无法将火扑灭,又冲进113号商铺内。2时12分许,鲍**妻子熊**从113号商铺内冲出,此时113号、114号两间商铺全面燃烧并伴有爆炸,造成鲍**、鲍**、鲍**死亡,熊**受伤。

这事儿还是挺遗憾的,如果鲍**第一时间把二楼的人疏散掉,那还不至于死人。维修铺里面有汽油,可燃物又多,想灭火确实有点费劲。第一重要的事儿是发现起火之后疏散人。

合肥市包河区华中汽配城“4·7”较大火灾事故

在本次火灾中,调查组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人员:

葛**,安徽华中汽配物业公司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的运营管理。未落实包河区消防大队下达的限期整改华中汽配城大市场“三合一”场所的通知要求,涉嫌消防责任事故罪,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合肥市包河区华中汽配城“4·7”较大火灾事故

对有关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

1、刘**,男,中共党员,包河区淝河镇副镇长,负责发展改革、统计、消防等工作,未认真履行属地管理责任,2023年未对华中汽配大市场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对“三合一”商户整改不力、对发现的隐患未及时向上级报告,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五项之规定,建议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2、刘**,男,中共党员,包河区淝河镇镇长,领导镇政府全面工作,未认真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对华中汽配大市场消防安全检查流于形式、对“三合一”商户整改力度不够没有形成闭环,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五项之规定,建议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3、刘**,男,中共党员,包河区住建局物业管理科科长,未认真履行行业安全监管职责,未对华中汽配大市场的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管,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五项之规定,建议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4、洪*,男,中共党员,包河区住建局局长,主持局党组和行政全面工作,未认真履行行业安全监管职责,未认真牵头落实“七项攻坚战”专项整治行动,依据《安徽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第五项和第十九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诫勉。

5、吴**,男,中共党员,包河区消防大队参谋,主要负责淝河镇片区、社会面单位防火监督检查等工作,未认真履行消防安全监管职责,推进华中汽配大市场内“三合一”商户整治不力、效果不好,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五项之规定,建议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6、宋**,男,中共党员,包河区消防大队大队长,主要负责灭火救援和火灾防控工作。未认真履行消防安全监管职责,督促、整改华中汽配大市场内消防安全隐患不力,依据《安徽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第五项和第十九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诫勉。

7、沈**,男,中共党员,平塘村委会党委副书记,负责城市管理、物业等工作,未认真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对华中汽配大市场内“三合一”商户整治没有跟踪督办形成闭环,建议责成其向包河区淝河镇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8、谭*,男,中共党员,包河区住建局城乡建设管理(交通)科科长,未认真履行行业安全监管职责,对合肥皖粤汽修部从事机动车清洗业务未备案的情况失察,建议责成其向包河区住建局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9、苏*,男,中共党员,包河区政府常务副区长,未认真履行属地管理责任,督促推进辖区“三合一”场所隐患整改不力,建议责成其向包河区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点击查看:《合肥市包河区华中汽配城“4·7”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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