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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印章承接维保业务,判刑半年!湖南消防公布7起消防技术服务领域典型案例
师姐 2026-11-04 11:29:14浏览量:6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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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消防技术服务监督管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推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落实服务质量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开展服务活动,湖南省消防救援总队公布了7起消防技术服务领域典型案例。

7起案例覆盖伪造印章冒名承接业务、出具虚假文件、不按标准开展服务、不具备从业条件、出借注册证和执业印章、指派无资格人员、项目负责人不到现场等典型违法情形,既有行政处罚,也有刑事追究。逐案看下。

案例一:朱某某冒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名义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行刑衔接案)

2026年3月,芷江县消防救援局依法对辖区某超市和某家居城开展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为该两家单位出具的消防设施维保报告存在异常。经调查,查明系朱某某伪造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印章,冒用该公司名义与多家单位签订消防设施维保合同,出具虚假文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且已触犯刑法。

芷江县消防救援局以“伪造公司印章罪”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以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对朱某某立案侦查,后移送芷江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芷江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处朱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依法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95600元。

案例二:湖南某消防设施维保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文件案

2026年6月,长沙市芙蓉区消防救援局依据转办线索对湖南某消防设施维保检测有限公司开展的相关消防技术服务项目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为某幼儿园出具的消防安全评估报告存在拼凑、篡改数据等问题,为虚假报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出具虚假文件的违法行为。

长沙市芙蓉区消防救援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并结合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对该公司处罚款61000元,并处没收违法所得6500元,对责任人周某处罚款19000元。

案例三:湖南某消防集团有限公司不按照标准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案

2026年8月,武冈市消防救援局依据转办线索对湖南某消防集团有限公司开展的相关消防技术服务项目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在为某棚户区改造项目开展的消防安全评估中,存在评估依据错误、评估记录表不符合标准等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不按照标准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违法行为。

武冈市消防救援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并结合裁量基准,对该公司处罚款5000元,并处没收违法所得7200元,对责任人罗某、舒某梅分别处罚款1000元。

案例四:江苏某消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衡阳第一分公司不具备从业条件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案

2026年6月,衡阳市雁峰区消防救援局依据转办线索对江苏某消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衡阳第一分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与某小区物业公司签订服务合同,提供消防设施维保服务,但不具备相关从业条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不具备从业条件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违法行为。

衡阳市雁峰区消防救援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并结合裁量基准,对该公司处罚款50000元,对责任人曾某龙处罚款 10000 元。

案例五:湖南某消防安全服务有限公司注册消防工程师胡某莉出借注册证、执业印章案

2026年3月,邵阳市北塔区消防救援局依据转办线索对湖南某消防安全服务有限公司开展的相关消防技术服务项目进行检查,发现部分消防设施维保报告上的技术负责人“胡某莉”签名和所盖执业印章并非其本人所为。后经调查,查明胡某莉为外省某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同时注册在该公司担任技术负责人,实际并未从事相关服务项目,而将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和执业印章交与他人使用,违反了《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第四项之规定,构成注册消防工程师出借注册证、执业印章的违法行为。

邵阳市北塔区消防救援局根据《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二项,并结合裁量基准,对胡某莉处罚款20000元。

案例六:益阳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指派无资格人员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案

2026年7月,安化县消防救援局依法对安化县某医院开展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为该医院提供消防设施维保服务的益阳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所指派的现场从业人员无相应职业资格,违反了《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五项之规定,构成指派无资格人员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违法行为。

安化县消防救援局根据《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并结合裁量基准,对该公司处罚款20000元。

案例七:常德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消防技术服务项目负责人未到现场实地开展工作案

2026年1月,石门县消防救援局依法对常德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专项检查,发现该公司开展的多个消防设施维保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孙某华均未到现场实地开展工作,违反了《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三项之规定,构成消防设施维保检测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未到现场实地开展工作的违法行为。

石门县消防救援局根据《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四项,并结合裁量基准,对该公司处罚款9000元。

来源:湖南消防

原文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8wClwB592feg6C6Ny5XFY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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