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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4.2万!消防设施不能正常使用,责任主体是物业还是房企?
消防百事通小助理 2026-05-19 09:50:48浏览量: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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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23日,内蒙古乌海市海勃湾区消防救援大队行政执法人员对乌海市广昊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的海勃湾区锦绣中华小区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小区一直未进行消防验收且消火栓系统、喷淋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以及防排烟系统等消防设施均不能正常使用。依据《重大火灾隐患判定规则》(GB35181—2025)5.1.e条规定,判定该小区为重大火灾隐患单位,下发《重大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要求房地产开发公司在1月30日前整改。

限期届满,大队复查时发现该小区仍未整改火灾隐患,房地产开发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未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同步提请海勃湾区政府对该重大火灾隐患进行挂牌督办。

处理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结合《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序号12的相关规定,房地产开发公司被处罚款人民币4.2万元的行政处罚。

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违法行为涉嫌危险作业罪,乌海市公安局海勃湾区分局经依法审查后,决定对乌海市广昊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人马某某涉嫌危险作业罪立案侦查并对马某某作出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专家评析

01、准确认定违法主体

本案重点在于明辨涉及消防设施不能正常使用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责任主体是物业服务企业还是房地产企业。经办案单位多方取证,重点抓住和固定了住宅小区在物业服务企业接管前已存在未经消防验收的关键违法事实,认定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属于房地产企业遗留问题,据此准确认定构成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主体。

02、借力行刑衔接机制 解决消防治理顽瘴痼疾

从法律逻辑来看,企业未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经通知后仍未消除重大火灾隐患,其行为已突破行政违法的边界。行刑衔接机制的适用,既通过行政手段实现对违法行为的及时规制,责令企业整改隐患、承担行政责任,又以刑事追责的潜在威慑力,倒逼房地产企业从“被动应对检查”向“主动合规防控”转变,为破解住宅小区消防设施隐患久拖不改提供了可参考的解决方案。

03、广泛宣传形成高压态势

广泛宣传形成高压态势。案件办结后,内蒙古消防救援总队及时在各类媒体就案件办理情况进行广泛宣传,引起社会强烈的支持和关注,给众多房地产企业形成强烈震慑,也为同类违法案件的规制提供了实践范本,同期由政府挂牌督办的多家住宅小区火灾隐患得到有效治理,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得到更好地保障。

来源:乌海消防、福建消防

原文链接:

https://mp.weixin.qq.com/s/9ROWN4z3rWUx_gd-fPk_og

https://mp.weixin.qq.com/s/lLj3rIL1m88sjhptf3Mtv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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