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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消防审验中的消防产品质量问题,不属于住建部门监管范畴,属于市场监管部门
师姐 2026-03-30 11:07:16浏览量: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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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意见书》,责令重作。

申请人称:

岭南**禾园小区消防门不合格,防火门垫应是绝缘材质,不是可燃烧的塑料产品。政府部门严重失职,不作为,对被申请人提出的抽样检查和功能测试存在质疑,对是否到现场核实存在质疑,要求对防火门进行整改。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被申请人具有作出案涉《处理意见书》的法定职权。

二、被申请人作出案涉《处理意见书》程序正当。

三、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答复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

本府查明:

2025年3月24日,申请人通过广东省网上信访投诉平台反映岭南**禾园小区适用的消防门不合格,存在质量问题,并对验收不认可。次日,被申请人收到信访部门转来的申请人的信访材料。同年4月8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告知书》,对于申请人反映的消防验收问题予以受理;对于防火门质量检测问题建议其向相关质量监督部门反映,告知申请人将在两个月内办结并书面答复。该《告知书》于同年4月15日邮寄送达申请人。

经调查核实,被申请人于2025年6月5日作出案涉《处理意见书》,告知申请人反映的岭南**禾园即普君*路*地块安置房项目,已于2021年11月经被申请人对该工程进行资料审查、现场抽样检查和功能测试后,综合评定消防验收合格,并告知其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救济权利。该处理意见书于同月10日邮寄送达申请人。

另查明,岭南**禾园即普君*路*地块安置房项目1座、2.座、商业裙楼及地下室于2021年10月28日经被申请人综合评定消防验收合格。申请人为上述项目一座1**4房、二座3**8房的产权人。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不动产权证;被申请人提供的广东省一体化信访信息系统截图、告知书、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处理意见书、EMS邮单及查询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府认为:

根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2020年版)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部门,对申请人反映的消防验收问题进行调查和作出答复主体适格。

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九条之规定,本案中,申请人通过信访反映的事项属于请求被申请人履行保护财产权的情形。被申请人于2025年3月25日收到申请人的信访材料后,于同年4月8日作出《告知书》告知其受理,于同年4月15日邮寄送达,经核查于同年6月5日作出案涉《处理意见书》并邮寄送达申请人,程序符合上述规定。在此指出,被申请人于3月25日收到信访材料,至4月15日才邮寄送达受理告知书,违反《信访工作条例》规定的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的期限规定,鉴于该程序瑕疵并未影响申请人的权利义务,本府特予以指正。

关于申请人反映的案涉项目消防验收问题。根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2020年版)第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验收制度。特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受理消防验收申请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特殊建设工程进行现场评定。现场评定包括对建筑物防(灭)火设施的外观进行现场抽样查看;通过专业仪器设备对涉及距离、高度、宽度、长度、面积、厚度等可测量的指标进行现场抽样测量;对消防设施的功能进行抽样测试、联调联试消防设施的系统功能等内容。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内容完备;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与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相符;现场评定结论合格的,应当出具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本案中,申请人反映的案涉项目属一类高层住宅建筑,属特殊建设工程,依法实行消防验收制度,被申请人依据上述规定对案涉工程进行资料审查、现场抽样检查和功能测试后,出具消防验收合格意见。基于申请人对案涉项目消防验收提出质疑,被申请人将核查结果告知申请人,已经依法履行了其核查答复职责。

关于申请人提出的防火门质量问题。根据《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流通和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本案中,申请人反映防火门存在问题属上述规定的消防产品质量问题,被申请人依法告知申请人向质量监督部门反映,于法有据,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职对申请人反映事项进行核查和作出答复,作出案涉《处理意见书》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程序合法。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佛山市禅城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务局于2025年6月5日作出的《处理意见书》(编号:禅建答〔2025〕242号)。

申请人徐润猷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以佛山市禅城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务局及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为共同被告,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二五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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