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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救援员职业资格管理办法(试行)》全文+解读
消防百事通小助理 2026-03-16 13:01:37浏览量: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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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急管理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现将《应急救援员职业资格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应急管理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26年3月6日

应急救援员职业资格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应急救援员职业资格管理,提高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职业能力、水平和素质,保障应急救援工作科学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应急救援员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救援员是指从事自然灾害和生产安全事故的受灾人员救援救助,公私财产抢救,险情处置及救援善后工作的技能人员。

国家对应急救援员实行职业资格制度。应急救援员职业资格设置五级/初级工、四级/中级工、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五个等级;可以根据技术技能发展水平等情况,增设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技术职务(岗位),由省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导用人单位组织实施。工种设置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依据职业分类有关规定会同应急管理部等部门确定,并进行动态调整。

第四条 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设立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中,从事建筑物倒塌(山地)应急救援、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矿山(隧道)应急救援、水域应急救援、直升机应急救援、工程应急救援、应急急救等工种的技能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应急救援员职业资格证书》。

消防员、森林消防员职业资格管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应急管理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负责制定应急救援员职业资格管理的政策制度。

应急管理部指导、监督全国范围内应急救援员职业资格的考核鉴定、证书颁发、延期复核等工作。

省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救援员职业资格的考核鉴定、证书颁发、延期复核等工作。

第六条 应急管理部紧急救援促进中心(以下简称促进中心)承担应急救援员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相关标准开发、题库建设、考务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

第七条 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明确考核鉴定机构,经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后,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应急救援员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工作。

考核鉴定机构接受省级应急管理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八条 应急救援员职业资格管理工作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程序规范、高效便民的原则,应当优化服务,提高信息化、智能化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二章 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第九条 应急救援员职业技能实行全国统一考核鉴定,按照《应急救援员国家职业标准》和统一编制的考核大纲、考试题库、工作规范组织实施。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在户籍所在地、居住地或者从业所在地报名参加应急救援员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一)年满18周岁;

(二)无妨碍从事相应应急救援工作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症、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和身体缺陷;

(三)具有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四)符合《应急救援员国家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报名参加应急救援员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人员应当通过应急救援员职业技能鉴定综合管理平台提交以下材料:

(一)身份证明;

(二)学历证明;

(三)个人健康承诺书;

(四)《应急救援员国家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材料。

报名人员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并按照相关规定交纳考核鉴定费用。

第十二条 考核鉴定机构对符合报名条件的人员组织考核鉴定,原则上每季度至少安排1次。

考核鉴定机构应当在考核鉴定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公布成绩。成绩不合格的,可在成绩公布次日起1年内补考一次,补考仍未合格的,视为本次考核鉴定不合格。

第十三条 坚持职业技能考核鉴定与培训分开的原则。凡参与考核鉴定工作(包括命题、审题与组织管理等)的人员和有关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或者举办与考核鉴定内容有关的培训。

报名人员参加培训坚持自愿原则。

第三章 职业资格证书颁发与延期

第十四 条通过应急救援员职业资格考核鉴定且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人员,可以在考核鉴定结果公布次日起1年内向户籍所在地、居住地或者从业所在地省级应急管理部门申请资格证书,通过应急救援员职业技能鉴定综合管理平台提交资格证书申请表。

省级应急管理部门收到申请人申请后,应当依法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核发《应急救援员职业资格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应急救援员职业资格证书》的式样由应急管理部统一制定。

应急管理部推行应急救援员职业资格电子证书,电子证书和实体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六条 《应急救援员职业资格证书》有效期6年,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十七条 应急救援员职业资格证书遗失、损毁或者所记载的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向核发证书的省级应急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后办理。

第十八条 应急救援员应当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户籍所在地、居住地或者从业所在地省级应急管理部门提出延期申请,通过应急救援员职业技能鉴定综合管理平台提交下列材料:

(一)延期复核申请表;

(二)个人健康承诺书;

(三)在取得资格证书后从事应急救援工作记录和业绩情况。

第十九条 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延期复核工作。不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或者因救援过程中违章操作造成人员伤亡的,复核不予通过。

复核通过的,有效期延续6年;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延期申请或者复核未通过的,资格证书到期失效。

第二十条 鼓励应急救援员参加与岗位相适应的继续教育,提升应急救援知识和技能水平。

第二十一条 应急救援员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第四章 管理与服务

第二十二条 应急管理部和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网、应急救援员职业技能鉴定综合管理平台等,公布应急救援员职业资格有关信息,提供证书下载、查询验证等服务,供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查询。促进中心应当通过应急救援员职业技能鉴定综合管理平台,提供考核鉴定报名、成绩查询等服务。

第二十三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支持应急救援员依法开展应急救援工作,依法保护应急救援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 考核鉴定机构应当建立应急救援员职业资格管理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二十五条 省级应急管理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对应急救援员职业资格考核鉴定工作实施常态化监管,对违法违规开展考核鉴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六条 参与应急救援员职业资格管理工作的相关人员应当坚持原则、忠于职守、廉洁自律,依法依规开展应急救援员考核鉴定工作,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应急救援员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八条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情形的,依法撤销《应急救援员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九条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规定情形的,依法注销《应急救援员职业资格证书》。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应急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在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设立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中从事第四条所列工种的技能人员,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年内,取得《应急救援员职业资格证书》。

本办法施行前已取得应急救援员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年内,向户籍所在地、居住地或者从业所在地省级应急管理部门申请换发《应急救援员职业资格证书》,有效期自换证之日起计算。

对已取得原紧急救助员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可以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年内,向户籍所在地、居住地或者从业所在地省级应急管理部门申请换发应急救援员五级职业资格证书,有效期自换证之日起计算;申请应急救援员四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应当参加考核鉴定。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


为规范应急救援员职业资格管理,提高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职业能力、水平和素质,保障应急救援工作科学有序开展,近日,应急管理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应急救援员职业资格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为便于各地更好理解掌握《管理办法》内容,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管理办法》有关背景

(一)什么是应急救援员?

“应急救援员”职业源自2005年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确立的“紧急救助员”职业,2015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年版)》,将原“紧急救助员”变更为“应急救援员”。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发布检验检测管理工程技术人员等职业信息的通知》(人社厅发〔2025〕26号),《管理办法》中所称“应急救援员”是指从事自然灾害和生产安全事故的受灾人员救援救助,公私财产抢救,险情处置及救援善后工作的技能人员。

(二)为什么要出台《管理办法》?

答:出台《管理办法》主要是三个方面考虑:

一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重要举措。202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专业应急救援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身体条件、专业技能和心理素质,取得国家规定的应急救援职业资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出台《管理办法》是将法律规定转化为具体管理措施和操作规范的具体表现。

二是适应准入类职业资格管理的必然要求。修订后的突发事件应对法为应急救援员职业资格由水平评价类调整为准入类提供了法律依据,该职业资格属于行政许可范畴,相应的实施主体、实施程序、监督检查等都需要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要求及时调整,为依法依规开展应急救援员职业资格全流程管理提供制度支撑。

三是规范应急救援员职业资格管理工作的现实需要。应急救援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且工作环境复杂、风险较大,要求从业人员必须具备专业的知识和技能,才能有效开展救援。规范应急救援员职业资格管理,可以确保专业应急救援人员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为应急救援人才队伍建设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二、《管理办法》有关内容

(一)《管理办法》施行后应急救援员职业资格管理方面有什么变化?

答:主要变化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取证要求变化。应急救援员职业资格由水平评价类依法调整为准入类后,《管理办法》明确的应当取证人员必须取得《应急救援员职业资格证书》。

二是实施主体变化。《管理办法》施行前应急救援员考核鉴定和发证工作由应急管理部紧急救援促进中心组织实施;施行后由应急管理部指导、监督各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具体实施。

三是取证程序变化。按照行政许可有关要求,报名人员在通过应急救援员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后,需在一年内通过应急救援员职业技能鉴定综合管理平台提交证书申请,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审核合格后发证。

(二)哪些人员需要取得《应急救援员职业资格证书》?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专业应急救援人员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应急救援职业资格。《管理办法》中明确,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设立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中,从事建筑物倒塌(山地)应急救援、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矿山(隧道)应急救援、水域应急救援、直升机应急救援、工程应急救援、应急急救等工种的技能人员应当取得《应急救援员职业资格证书》。除上述应当取证人员外,其他符合条件人员也可自愿参加考核鉴定取证。

“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设立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是指县级以上(含县级)应急管理部门组建、协议组建、政府购买服务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三)报名参加应急救援员职业技能考核鉴定需要什么条件、提供哪些材料?

答:报名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年满18周岁;二是无妨碍从事相应应急救援工作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症、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和身体缺陷;三是具有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四是符合《应急救援员国家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报名人员应当提交的材料包括:身份证明、学历证明、个人健康承诺书以及《应急救援员国家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证书为什么要设置6年有效期,证书到期了怎么办?

答:考虑到应急救援工作具有危险性高、专业性强和技术迭代更新速度快等特点,为判断持证人员是否持续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的“相应的身体条件、专业技能和心理素质”要求,参考特种作业人员等职业资格管理做法,将证书有效期设置为6年。

按照行政许可有关要求,应急救援员应当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通过应急救援员职业技能鉴定综合管理平台提交延期申请,申请材料包括延期复核申请表、个人健康承诺书以及取得资格证书后从事应急救援工作记录和业绩情况。复核通过的,有效期延续6年;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延期申请或者复核未通过的,资格证书到期失效。

(五)推行应急救援员职业资格电子证书后,是否还发放纸质证书?

答:为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优化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发放方式、提高证书发放效率的有关要求,《管理办法》明确推行应急救援员职业资格电子证书。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可结合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是否制发实体证书,电子证书和实体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六)《管理办法》在培训方面有没有要求?

答:《管理办法》中,一是明确了报名人员参加培训坚持自愿原则,不把参与培训作为参加考核鉴定、补考、申请证书、申请延期等环节的前置性条件。二是鼓励应急救援员自愿参加与岗位相适应的继续教育,提升应急救援知识和技能水平。三是明确了“考培分离”原则,凡参与考核鉴定工作(包括命题、审题与组织管理等)的人员和有关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或举办与考核鉴定内容有关的培训。

(七)参加应急救援员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补考、申请证书、申请延期是否收费?

答:参加应急救援员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和补考,应当按照《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等相关规定交纳考核鉴定费用;申请证书和申请延期无需交纳任何费用。

(八)《管理办法》中考虑了哪些便民措施?

答:《管理办法》明确了高效便民的原则,具体举措包括:一是通过信息化手段提供便民服务,通过应急救援员职业技能鉴定综合管理平台发布鉴定计划、受理报名申请、审核相关信息、核发资格证书、审批延期申请等功能,实现一网通办,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二是采取个人承诺的方式,简化考核鉴定报名和证书延期申请有关材料,减轻申请人负担。三是丰富办理地域选择,申请人员可在户籍所在地、居住地或者从业所在地报名考核鉴定、申请证书和申请延期复核,确保就近就便办理。

三、《管理办法》贯彻落实措施

(一)《管理办法》印发后,在推动贯彻落实方面有哪些考虑?

答:一是认真做好宣贯工作,指导地方应急管理部门、从业人员、社会公众准确理解掌握《管理办法》中的新要求。二是加强督促指导,推动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和考核鉴定机构认真落实《管理办法》的要求,规范开展应急救援员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和证书颁发工作,严格实施“考培分离”,进一步提高服务质效。三是做好政策衔接落实,按程序完成相关标准规范等配套文件编制、系统平台功能升级等工作,确保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工作有效衔接、有序开展。

(二)《管理办法》实施后,之前已取得相关证书的人员能不能直接换发新的《应急救援员职业资格证书》?

答:对于此前已取得应急救援员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自《管理办法》施行之日起3年内,向户籍所在地、居住地或者从业所在地省级应急管理部门申请换发相应等级、工种的新版《应急救援员职业资格证书》。

对于已取得原紧急救助员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可以自《管理办法》施行之日起3年内,直接申请换发新版五级《应急救援员职业资格证书》。考虑到四级及以上应急救援员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内容和原紧急救助员差别较大,申请应急救援员四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需重新参加考核鉴定。

(三)应急救援员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年初已暂停,什么时候恢复考核鉴定?

答:为做好《管理办法》印发前后过渡衔接,2026年1月1日起应急救援员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工作暂停。根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应急救援员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证书颁发等工作将由省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目前正在组织各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开展相关准备工作,将在《管理办法》正式施行后恢复考核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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