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苏州市电动汽车汽车库细水雾灭火系统应用技术指引(试行)》的通知
苏住建消〔2025〕1号
各县级市(区)住建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常务会议工作部署,我局组织开展地下汽车库电动汽车火灾防控技术措施相关研究和探索工作。经真火试验验证,细水雾灭火系统对电动汽车火灾有明显的抑制作用,可有效防止火灾向周边车辆蔓延,对高温有毒烟气有降温和洗消效果。
根据前期调研及真火试验数据,我局组织编制了《苏州市电动汽车库细水雾灭火系统应用技术指引(试行)》,现予印发,请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本技术指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试行期间如有建议和意见,请反馈至市住建局消防设计审验处。联系人:吴海卫,电话:65157723,电子邮箱:xfsyc@szzjj.suzhou.gov.cn。
附件:《苏州市电动汽车汽车库细水雾灭火系统应用技术指引(试行)》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2月16日
苏州市电动汽车汽车库细水雾灭火系统应用技术指引
(试行)
为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的战略,可靠、高效应对电动汽车汽车库(电动汽车汽车库系指用于停放含有电动驱动且无轨道的乘用车的非敞开式建筑物。该类汽车库以下简称:汽车库)的防火安全,提升我市汽车库的防火安全水平,推动新质生产力的形成,在总结全市各地经验的基础上,借鉴先进做法,结合相关的试验,编制本指引。
一、适用范围
我市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既有建筑改造的汽车库建设中,自动灭火系统优先设置细水雾灭火系统,并应按本指引进行细水雾灭火系统的技术应用。
既有建筑改造的汽车库的防火单元分隔,可选择细水雾灭火系统。
本指引适用范围不包括公交车汽车库、既有居住建筑汽车库分散停放电动汽车的情形。
二、设计的基本原则
1.汽车库的细水雾灭火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的设计防火目标应按现行国家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执行。汽车库的系统设计防火目标应以控火抑火、冷却降温为主。汽车库防火单元分隔的系统设计防火目标应满足防护冷却或防火分隔的要求。
2.系统的工作压力、供给强度、持续供给时间和响应时间等设计基本参数,应综合保护对象的高度、规模、火灾载荷与发展速度、细水雾的工作压力、粒径、喷头型式、喷头布置位置、角度、喷雾强度、持续供给时间和响应时间以及设计防火目标等因素确定。
除本指引给出的设计基本参数外,应用场景、环境、空间等发生变化的设计基本参数应通过实体火灾模拟试验进行验证。
3.确定系统设计参数的实体火灾模拟试验应由有关第三方机构实施或认证,且应符合本指引所规定的实体火灾模拟试验的基本要求。在工程应用中采用实体模拟实验结果时,不应超出试验限定的条件。
4.系统设计应采用泵组式系统。系统的保护高度不宜大于4.5m。
5.设计采用的系统组件和产品,必须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细水雾灭火装置》XF 1149的有关规定。细水雾泵组、分区控制阀及细水雾喷头应选用同一认证系统的产品。
6.汽车库内应配置高压细水雾灭火喷枪,并可从细水雾灭火系统的分区控制阀组前接入。高压细水雾喷枪的流量应计入系统设计的总流量。
7.当系统保护场所内的通风、防排烟设施影响到系统性能时,应在系统喷放时关闭。
三、细水雾灭火系统设计
(一)细水雾设计(推荐参数)
1.系统应为开式系统,系统的响应时间不应大于30s。
2.细水雾喷头入口的最低设计工作压力不应小于10.0MPa,系统的最大设计工作压力不宜大于16.0MPa。由细水雾喷头喷出并在轴线向下1.0m处的平面上形成的直径可以达到Dv0.50小于100μm,DV0.99小于200μm的水雾滴。
3.细水雾喷头宜在停车位相邻侧布置,且喷雾应满足停车位细水雾喷雾的全覆盖保护。
4.细水雾的喷雾强度不应小于3.0L/(min·m2)。
5.细水雾喷头的布置间距不应大于3.0m。当设有充电桩的区域,停车位上喷头布置的间距不宜大于2.5m。
当有条件布置时,细水雾喷头宜对电动汽车底盘的电池包设喷雾保护。其停车位上方细水雾喷头的流量系数可适当减小。
6.系统应采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启动,并应有两种不同类型的火灾自动报警探测器动作后开启分区控制阀。
7.细水雾系统的作用面积不应小于140m2。当实际保护面积小于140m2时,其作用面积可按实际保护面积确定。
8.系统的用水量应为需要同时打开分区控制阀所控制的细水雾喷头用水量之和。
9.系统的持续喷雾时间不应小于1.0h。
(二)防火单元分隔的设计(推荐参数)
1.系统应采用开式系统的防护冷却应用方式或防火分隔应用方式。当采用防护冷却应用方式时,应与相应的防火分隔设施相结合。
2.防火分隔和防护冷却应用方式的设计基本参数宜经实体火灾试验确定。当防火分隔应用方式的细水雾喷头最大安装高度不大于3.0m时,喷雾强度不应小于5.0L/(min·m),其最大安装间距不应大于3m,喷头应布置2排;当防护冷却应用方式的细水雾喷头最大安装高度不大于3.0m时,喷雾强度不应小于3.0L/(min·m),其最大安装间距不应大于0.5m,喷头可布置成单排。
3.单元分隔的设计喷雾时间不应小于保护对象的耐火时间要求,且不应小于60min。
(三)其他设计(推荐参数)
1.分区控制阀后的管道上应设有系统试水检测的措施,分区控制阀箱处应有手动应急启动分区控制阀的装置。
2.系统的控制应与由稳压泵联动的压力开关启动细水雾主泵。
3.系统应有可靠的消防给水水源和水质,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和《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GB 50898的规定。
4.系统的管道、水力计算等其他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GB 50898的规定。
5、高压细水雾喷枪的布置应保证每一个防火分区同层有2支喷枪的水雾密集射流同时到达任何部位,且布置间距不应大于30m。单个高压细水雾喷枪的流量不应小于15L/min,喷枪的水雾密集有效射流半径不应小于10m,持续喷雾时间不应小于1.0h。
6.设置系统场所的灭火器配置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55036》、《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50444》的规定执行,可不增加推车式灭火器、灭火毯等的配置。
四、实体火灾模拟试验
(一)实体火灾模拟试验的基本要求
1.实体火灾模拟试验的模型应根据具体保护对象的实际火灾特性、空间几何特征及环境条件等确定,并应考虑下列保证火灾模型与实际工程应用相似性的主要因素:
(1)试验燃料应能代表实际保护对象的火灾特性;
(2)试验空间应与实际防护区的空间几何特征一致;
(3)试验空间的通风等环境条件应与实际工程的应用条件相同或类似;
(4)系统的应用方式应与设计系统拟采用的应用方式相同。
2.进行实体火灾模拟试验系统的构成、管网布置、设计参数等应与实际工程应用一致。
3.设计应根据可燃物的点燃和燃烧特性确定实体火灾模拟试验的引燃方式和预燃时间。
4.通过实体火灾模拟试验确定的参数用于工程应用时,应符合以下规定:
(1)系统设计喷雾强度不应小于试验中的喷雾强度;
(2)喷头最低工作压力不应小于试验中的最不利点喷头工作压力;
(3)喷头布置间距不应大于试验中的喷头间距;
(4)喷头安装高度不应大于试验中的喷头安装高度。
(二)汽车库实体火灾模拟试验的要求
1.汽车库的实体火灾模拟试验(以下简称:车库模拟试验)目的应控制火势蔓延、抑制火势增加,且应确保相邻汽车未过火燃烧和车库结构安全。
2.车库模拟试验的判定条件应为在60min内除着火车辆外以着火车辆为中心半径2m范围内的吊顶处着火车辆周围任意热电偶测得的最大5min平均值不超过350℃,且系统喷放后着火周围车辆没有引燃。
3.车库模拟试验可选用6个车位,并确定最不利的1个停车位。
4.车辆动力电池应采用三元锂电池,其电池容量不应小于49kwh。电池包能量密度不宜小于150Wh/kg。试验时的新能源车电量充电量(SOC)不应少于90%。
5.车库模拟试验的点火方式宜采用电加热板加热方式触发新能源车(电动汽车)三元锂电池热失控。
来源: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原文链接:https://www.suzhou.gov.cn/szsrmzf/bmwj/202512/e60ca00fdeed48c5aa7b8f4e08b93d66.shtml
消防知识、消防器材、消防技术、消防法规的学习交流中心 --消防百事通--一起来关注 www.fire114.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