蓟州区消防救援支队对某物业单位进行行政处罚
基本案情
2025年8月11日,蓟州区消防救援支队对某物业服务的小区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室内消火栓系统无法正常使用,属于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2025年8月13日,支队针对上述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五万元的行政处罚。
办案过程
2025年8月11日,蓟州区消防救援支队对某物业服务的小区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室内消火栓系统无法正常使用属于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执法人员现场填写了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并对该场所经营人及主要负责人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经集体研究后,对该场所存在的上述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五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在处罚后,支队加强指导和宣传,发动经营人积极推动整改。
查处理由及结果
因某物业服务的小区室内消火栓系统无法正常使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该单位为物业服务的小区场所,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一旦发生火灾,极易引发恶性事件,一旦发生火灾容易造成人员伤亡,带来极坏的社会影响。支队充分利用此事件,联合区政府对物业服务单位进行普法与宣传,全面提升物业服务单位的消防安全意识和排查隐患的能力。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来源:天津消防蓟州支队
原文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NvD7REi1cE-0SIOvrpFzu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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