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35181-2025《重大火灾隐患判定规则》,该标准于2025年11月1日正式实施,并替代2017年版的旧标准。

明确:高层建筑、地下人员密集场所;公共娱乐场所、宾馆、商店及集贸市场;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和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厂房、仓库内未按GB 55037的规定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固定灭火设施,或已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固定灭火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应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
并在附录A中给出了“不能正常运行”的判定规则。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固定灭火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判定规则
A.1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
A.1.1消防水泵(或泡沫液泵)采用自动控制、手动控制等方式均无法正常启动。
A.1.2水泵控制柜未连接消防电源,消防电源故障,或控制失效。
A.2自动灭火系统
A.2.1消防水泵(或泡沫液泵)采用自动控制、手动控制等方式均无法正常启动。
A.2.2水泵控制柜未连接消防电源,消防电源故障,或控制失效。
A.2.3报警阀(或电动控制阀、气动控制阀)无法正常启动。
A.2.4气体灭火系统的启动装置采用自动控制、手动控制方式均无法正常启动或灭火剂净重小于设计储存量的90%。
A.2.5瓶组式细水雾灭火系统的启动装置采用自动控制、手动控制方式均无法正常启动。
A.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A.3.1火灾报警控制器未连接消防电源,或消防电源故障。
A.3.2火灾报警控制器操作控制按键失效、不能显示火警或故障报警、或不能发出声报警信号。
A.3.3消防联动控制器未连接消防电源,消防电源故障,或联动控制失效。
A.3.4报警总线断路、接地或短路等故障。
A.4判定规则
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判定为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固定灭火设施不能正常运行:
a)建筑或场所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应设置消火栓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或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当中的一种,存在符合A.1~A.3规定的情形数量为1条及以上;
b)建筑或场所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应设置消火栓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或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当中的两种,分别存在符合A.1~A.3规定的情形各1条及以上,合计为2条及以上;
c)建筑或场所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应设置消火栓系统、自动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分别存在符合A.1~A.3规定的情形各1条及以上,合计为3条及以上。
另外根据国家消防救援局印发的《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消防〔2025〕39号,其中关于消防设施设置不符标准/未保持完好有效/擅自拆除、停用的,最高罚款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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