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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华: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相关问题探讨
2025-08-04 13:32:09浏览量: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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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格式:徐华.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相关问题探讨[J].建筑电气,2025,44(7):3-6.

国家标准GB 51309-2018《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以下简称《技术标准》)发布实施已经过去了几年,特别是国家标准图集19D702-7《应急照明设计与安装》(以下简称《设计与安装》)对《技术标准》作了解释和示范,起到了较好的指导作用。全文强制性规范GB 55024-2022《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 55037-2022《建筑防火通用规范》(以下简称《防火通用规范》)对应急照明均有相关条文,由于应急照明关系到人员在火灾情况下的安全疏散,是施工图审查重点关注的内容,在审图过程中,有不少设计师对消防应急照明的相关条文理解存在偏差,导致机械执行条文的不合理现象。为了厘清一些条文内涵,本文拟对消防审图过程中经常有异议的几个问题进行探讨,供同行参考,不当之处,还望同仁批评指正。

消防应急照明的供电与双电源切换

笔者曾在《建筑电气》2021年第8期文章《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应注意问题探讨》中,专门探讨过此问题,在《设计与安装》中做出的示例做法也得到大家的认可,但在《防火通用规范》发布后,又出现了对条文含义不同的理解,导致原来的做法不被认可。因为规范中有如下条文:“10.1.6除按照三级负荷供电的消防用电设备外,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的消防用电设备及消防电梯等的供电,应在其配电线路的最末一级配电箱内设置自动切换装置。防烟和排烟风机房的消防用电设备的供电,应在其配电线路的最末一级配电箱内或所在防火分区的配电箱内设置自动切换装置。防火卷帘、电动排烟窗、消防潜污泵、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等的供电,应在所在防火分区的配电箱内设置自动切换装置。”

有不少人把“在防火分区的配电箱内设置自动切换装置”,理解为必须是传统的双电源切换箱。对于高层建筑,每层作为一个防火分区时,每层均设置双电源切换箱,与《技术标准》的如下括号内条文不一致(“沿电气竖井垂直方向为不同楼层的灯具供电时,应急照明配电箱的每个输出回路在公共建筑中的供电范围不宜超过8层,在住宅建筑的供电范围不宜超过18层”“集中电源的每个输出回路在公共建筑中的供电范围不宜超过8层,在住宅建筑的供电范围不宜超过18层”)。因为《防火通用规范》是强制性的,导致每层电气竖井必须设置双电源切换箱,而按《技术标准》,反而可以不设置“应急照明配电箱或集中电源”,为保证系统合理性,势必造成每层也必须设置“应急照明配电箱或集中电源”,按照《技术标准》的规定,“应急照明配电箱或集中电源”有8个回路,而每层一般也只用1~2个回路,造成大量浪费的不合理现象。

在《技术标准》宣贯时,标准编制人解释过电气竖井均用防火材料作上下层封堵,用防火门与本层分隔,不认为电气竖井上下穿线是跨防火分区的,这是十分合理的。另外,消防应急灯具必须有蓄电池电源,在火灾情况下,市政电源与蓄电池电源切换满足双电源末端切换要求。因此,《设计与安装》中的示例做法满足规范要求,不应该机械地理解规范,做出不合理的设计。

关于地下车库疏散照明做法

在《技术标准》中,有如下条款:“3.2.9方向标志灯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有维护结构的疏散走道、楼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设置在走道、楼梯两侧距地面、梯面高度1 m以下的墙面、柱面上;

……

2展览厅、商店、候车(船)室、民航候机厅、营业厅等开敞空间场所的疏散通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疏散通道两侧设置了墙、柱等结构时,方向标志灯应设置在距地面高度1 m以下的墙面、柱面上;当疏散通道两侧无墙、柱等结构时,方向标志灯应设置在疏散通道的上方”。

地下车库属于开敞空间,疏散通道两侧即使没有设置墙,但肯定会设置柱子,按照上述规定,方向标志灯应设置在柱子上。实际情况是,地下车库车位布置,经常会出现车头凸出柱面的情况,如果车头凸出柱面,安装在1m以下的柱面上就会被遮挡而不起作用,在《设计与安装》编制过程中,参考了欧洲和国际照明委员会的标准,示例做法采用了方向标志灯安装于车库顶部的做法,见图1。

诚然,标准图集是规范的解释,不能作为设计依据,而图集是结合实际并依据国际标准做出的示例做法,并且此国际标准目前已经转化为国家标准GB/T 42824-2023《应急照明》,有些地区审图机构不考虑合理性,机械地执行方向标志灯一定要安装在1 m以下的柱面上,造成了负责任的甲方为疏散合理考虑,不得不在顶部增加方向标志灯,造成不必要的浪费,见图2。

关于地面疏散指示标志

GB 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首次提出了如下条文:“10.3.6下列建筑或场所应在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径的地面上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

1总建筑面积大于8 000㎡的展览建筑;

2总建筑面积大于5 000㎡的地上商店;

3总建筑面积大于500㎡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

4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5座位数超过1 500个的电影院、剧场,座位数超过3 000个的体育馆、会堂或礼堂;

6车站、码头建筑和民用机场航站楼中建筑面积大于3 000㎡的候车、候船厅和航站楼的公共区。”

规范刚执行时,推动了蓄光型疏散指示标志的应用,因为条文中明确要求一是“增设”,二是“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采用蓄光型疏散指示标志十分方便,并且随着建筑空间布局的变化,很容易做出调整。但《技术标准》发布后,由于条文中有“不应采用蓄光型指示标志替代消防应急标志灯具”的要求,有些执行者不看是不是“增设”,一律不允许采用蓄光型疏散指示标志,笔者认为是不妥当的。

条文中还有“保持视觉连续”的规定,为达到所谓的“保持视觉连续”,《技术标准》规定,“1)应设置在疏散走道、疏散通道地面的中心位置;2)灯具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3 m。”造成目前地面疏散指示标志灯泛滥,如图3的情况比比皆是。

此种情况,是否能起到疏散指示作用呢?我们知道,人眼的最佳视野和有效视野见图4,最佳视野在视线上10°,视线下15°,有效视野在视线上10°,视线下30°,按GB/T 50034-2024《建筑照明设计标准》,站姿观测者眼睛的高度应取1.5 m,则距眼睛2.6 m才能落到有效视野内。

另外,在人员密集的疏散走道中,尤其在中国,人员密度很大,疏散走道上安装的灯具基本上被人员踩在脚下,在火灾情况下更是如此,基本上起不到应有的疏散指示作用,因此,国际标准中没有此种要求,图5是国际通常做法。

此种做法,视线与标志灯标志面垂直,很容易看清疏散方向,在火灾初期,快速疏散是首要的,一旦没有及时疏散,即使标志灯安装于1 m以下也是会被烟雾覆盖的,所以,国际标准考虑烟雾影响时,要求灯具应安装在天花板以下至少0.5 m处以避免被烟雾遮挡。

北京发布的地方标准DB11/T 1024-2022《消防安全疏散标志设置标准》,对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线应增设消防疏散导流标志的要求是十分合理的。标准对“消防疏散导流标志”做出如下定义:

a.消防疏散导流标志是“消防安全疏散标志的一种,设置于地面或墙面上,能保持疏散人员视觉连续并引导人员疏散的指示标志。”

b.消防安全疏散标志是“火灾时引导人员安全疏散的消防应急疏散标志灯具和消防安全疏散指示牌。”

c.消防应急疏散标志灯具是“利用电能实现引导人员消防安全疏散的灯具类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d.消防安全疏散标志指示牌是“不利用电能引导人员安全疏散的非灯具类消防安全疏散标志,包括常规、蓄光、逆向反射、荧光、搪瓷等5类色材制成的标志。”

从上述定义中可看出,消防疏散导流标志可以采用非电光源型的标志指示牌,应对建筑空间经常变化,更合理和符合实际。

本文有删减,全文载于《建筑电气》2025年第7期,详文请见杂志。

版权归《建筑电气》所有。

作者信息:

徐华,男,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教授级高级工程师,电气总工程师。

来源:建筑电气杂志

原文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4ivpYpg16vr9JJXUVTbzO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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